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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全文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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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关键节点 管可控环节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杨 富

  虽然瓦斯防治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建立,但有效发挥作用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是当前瓦斯防治工作的主要矛盾。部分煤矿认识不到位、技术管理力量薄弱,面对众多瓦斯防治的要求抓不住重点、形不成系统,难于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限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进行准确的技术验证,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管。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是一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型的工作,涉及通风、抽采、防突、监控,以及系统维护与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

  对煤矿瓦斯事故的分析表明,现有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是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出台《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旨在突出瓦斯防治的关键节点,简明扼要地解决瓦斯防治工作重点抓什么、如何抓的问题;同时,通过控制瓦斯超限的关键环节,验证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便于对煤矿瓦斯防治的管理和监察。

  《规定》以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为主线,是煤矿安全“零死亡”目标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的具体措施。核心内容来源于现有瓦斯防治的法规标准,将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管理到位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转化为容易操作和检查的要求;将防突、抽采、通风、现场管理等过程管理问题,转化为控制瓦斯超限的结果管理问题。

  《规定》共10条,第1条是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第2条至第7条是实现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第8条是安全监控系统,第9条是严禁超能力生产,第10条是火源管控。涵盖了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防治责任、瓦斯等级鉴定和参数测定、安全监控、抽采工程、区域防突、抽掘采平衡、现场管理、通风管理、生产能力核减、通风瓦斯异常处理、防范引爆火源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工作。

  一是以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防治措施落实。实现瓦斯零超限是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的综合体现,没有瓦斯超限就会大大降低瓦斯事故发生的概率。《规定》把瓦斯零超限作为核心主线,从制度建设、瓦斯抽采、现场管理、通风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瓦斯防治措施落实的过程管理转化为控制瓦斯超限的结果管理,以果控因,倒逼各项防治措施落实。

  二是显性环节衡量隐蔽致灾因素防治效果。瓦斯防治是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防范和治理,各项防治措施多以隐蔽性工程为主,如瓦斯抽采、区域防突措施等,直接对措施效果的检验比较困难。《规定》以显性和可控的环节(如制度、计划、记录、设备等)来衡量隐性工程和行为等措施的落实,把一些不容易衡量的技术指标用相对容易落实检查的形式体现,便于管理控制。

  三是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重要抓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眼睛、耳朵和嘴巴,尤其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瓦斯更是24小时实时监控的忠诚卫士,是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异于煤矿安全失明、失聪、失语,盲人瞎马、半夜临渊。《规定》强调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保证发现情况立即处理;要求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作为加强监管监察的重要手段,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能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

  四是强化风险预控理念防范瓦斯事故发生。防范瓦斯事故,就是要预先控制导致事故的因素,并切断各事故因素之间的关联,实现风险预控,其中火源也是重要因素之一。《规定》在强调瓦斯零超限的基础上,特别提出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规定》是对以往煤矿瓦斯事故血的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各地瓦斯防治实践经验的提炼,体现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建设要求,通过抓住瓦斯防治工作关键环节,化繁为简、提纲挈领提出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一方面煤矿企业根据这些要求能够明了瓦斯防治的重点工作,落实起来有重点、有条理;另一方面,使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监察人员能够通过这些项目的检查,验证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工作可查可控,进而全面推进瓦斯防治措施落实,进一步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强化目标管理 倒逼措施落实

  瓦斯零超限是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的综合体现,控制瓦斯超限也是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的最后防线。《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以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抽采、通风、现场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构建追溯瓦斯防治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作机制。

  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首先要确定实现零超限的瓦斯防治工作目标,健全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强化现场管理,建设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的安全监控平台;其次,要以瓦斯抽采为核心,确保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区域防突措施,釜底抽薪,真正把煤层的瓦斯含量降下来;再其次,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严防无计划停电停风和局部通风管理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消除瓦斯积聚;最后,要从合理组织生产的角度出发,确保抽掘采平衡,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摆不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心存侥幸、冒险作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生产,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中,普遍存在事故发生前瓦斯浓度明显异常,甚至达到爆炸界限,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更没有停电撤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如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10•5”瓦斯事故中,由于煤矿在瓦斯抽采不达标、抽采接续不合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1小时,井下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陆续超限。该矿未采取措施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也未组织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仍然继续作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教训十分惨痛。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对瓦斯超限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将“瓦斯超限作业”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瓦斯超限距瓦斯事故仅一步之遥,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要进一步深化对瓦斯超限危害性的认识,消除侥幸心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多措并举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目标,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构建“一把手”负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要责任,把扎实推进“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作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

  瓦斯防治涉及人员、机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牵扯部门多、综合协调难、管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制度管人、管事,要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瓦斯防治也是一项“一把手”工程,“一把手”重视不够,人、财、物不能保障,各部门不能协调,瓦斯防治就难以落实到位。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首先要明确煤矿企业和煤矿“一把手”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统筹安排,符合当前煤矿企业管理体制,能够确保瓦斯防治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煤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监督检查和技术等相关工作。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煤矿负责人要履行对瓦斯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还必须覆盖煤矿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明确职责并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于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涉及煤矿井上井下各岗位作业人员,在职责界定中应当明确,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随时排查瓦斯事故隐患。要建立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统计,2013年9起重大瓦斯事故中,除1位矿长死亡、1位矿长被撤销职务外,其余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私营煤矿的主要投资人,在事故发生后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除7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外,17位责任人员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和参数测定“基础关”

  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为掌握煤矿瓦斯灾害程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委局制定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将矿井按瓦斯等级划分为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这是开展瓦斯综合防治的基础,也是实现矿井分级管理、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的依据。

  三类矿井治理瓦斯在人才、管理、技术、措施、装备、投入等方面差别很大,通过瓦斯等级鉴定认定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意味着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成立专职队伍、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区域防突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强制性防治投入将会大幅度上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30元,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成本高达吨煤百元。因此,一些本应该界定为高突矿井的煤矿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不愿意戴上高突矿井的“帽子”,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人为降低了瓦斯等级、减少瓦斯防治投入,导致应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不能实施,埋下重大隐患,纯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瓦斯等级鉴定专业技术性强,特别是突出矿井的鉴定非常复杂、事关重大,所以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为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可靠,防止煤矿企业施压、工作质量不高等造成鉴定结果失真,强调鉴定单位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1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2014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违反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和突出危险性评价的典型案例。

  矿井瓦斯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矿井开采强度加大、深度增加,许多矿井逐步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所以要求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突出煤层的参数测定是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基本前提,也是综合防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生产条件等都有很大差异,各矿发生突出的主要影响因素和特点、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各不相同,必须通过试验考察测定适合本矿特点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从突出事故调查中也发现,一些煤矿采取了很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也显示消除了突出危险,但采掘作业时仍然发生了突出事故,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测定适合本矿井的指标和临界值,造成评判失误。

 

釜底抽薪 强化抽采

  瓦斯抽采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核心,是釜底抽薪的措施。只有通过瓦斯抽采,有效减少煤层中的瓦斯含量,才能切实降低瓦斯事故发生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以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加强瓦斯抽采、遏制煤矿瓦斯事故,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探索瓦斯综合治理之路并不平坦,受打钻、增透、封孔、抽采等技术装备的制约,瓦斯治理先后经历了“通风为主、被动防御、风吹瓦斯散”、“强化抽采、主动治理”和“以抽定产、系统防治”等阶段。瓦斯抽采是防治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矿井生产组织必须建立在相匹配的瓦斯防治保障能力的基础上,瓦斯抽采作为正常生产的前提,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首要组成部分,瓦斯抽采能力决定了矿井生产能力。

  近年来,瓦斯抽采量大幅上升、瓦斯事故明显下降,瓦斯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瓦斯抽采等防治瓦斯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为35%左右。受煤种、区位、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影响,部分地区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得不到保证。分析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也可以发现,在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中,有相当一部分煤矿抽采不达标,抽掘采不平衡。

  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空间和时间的保障。瓦斯抽采主要有地面钻孔抽采和井下钻孔抽采两种方式。

  地面钻孔抽采作业空间大、时间有保障,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随着技术越来越成熟,地面抽采近年来发展很快。井下抽采必须先掘进巷道,为抽采提供作业空间,同时要保证抽采时间,做到抽掘采平衡,才能实现抽采达标,否则,矿井抽掘采比例失调,抽采时间让位于生产,会造成冒险作业。矿井抽掘采平衡必须从编制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入手,综合考虑资金保证、抽采能力、掘进能力、产量安排,根据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安排矿井采掘布局,根据瓦斯防治年度计划确定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依据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煤矿年度生产接续计划。

  瓦斯抽采必须因矿制宜、因面制宜,在准确掌握矿井、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和抽采工艺;确定生产系统和采掘布局时,要把瓦斯防治作为前提要求,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矿井瓦斯抽采能力要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矿井生产安排要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瓦斯突出矿井首先要实现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使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低于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值,没有检测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可按照0.74兆帕和每吨8立方米取值。所有矿井抽采达标必须实现工作面抽采达标和矿井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每秒4米、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的要求时,可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

  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强化现场落实 走专业化治理之路

  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特别是防突工作技术性强、难度大,需要不断摸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教训,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

  术业有专攻,建立一支高素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搞好瓦斯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比如安徽淮南矿业集团等煤矿企业,连续多年未发生瓦斯事故,瓦斯超限次数大幅下降,主要得益于对瓦斯防治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注重加强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相关管理人员、上岗人员的培训教育,真正做到瓦斯防治技术化、专业化,从技术管理、施工组织、施工质量等各个环节保证了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了瓦斯防治工作水平。

  建立瓦斯防治专业化队伍,强化现场管理,首先要立足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高瓦斯矿井应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应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制定出高水平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其次,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置瓦斯综合防治机构,负责防突措施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再其次,组建通风、安全监控、打钻、抽采、井巷揭煤、爆破等瓦斯治理专业化队伍,培养合格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质量,保证防治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领导干部冲锋在前、率先垂范、攻坚克难,既是优良传统,又是职责所在。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等过程,由于压力、风流等原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作业人员接触重大危险源,因此容易发生事故,历来是瓦斯防治工作重点环节。一是通风系统局部调整直接影响矿井整体通风系统,短时间内造成通风风流不稳定,易引起瓦斯积聚;二是石门揭开(穿)突出煤层作业环节破坏了煤岩层内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容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三是对火区的密闭和启封,属于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处理,处理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处置不当容易导致瓦斯爆炸事故。2013年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八宝煤业公司的事故教训惨痛。

  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加强作业现场指挥,能够随时掌握重点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等行为,特别是在事故易发重点作业环节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立即采取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措施,发挥矿领导“保护伞”的作用,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强化通风动态管理 警惕瓦斯异常变化

  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也随之波动,当通风系统或瓦斯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时,警钟敲响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防止酿成大祸。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井下条件变化,或通风系统发生问题,出现微风、无风、风流紊乱,或瓦斯异常涌出,导致瓦斯浓度急剧上升,遇火源后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前一般都有瓦斯涌出异常现象。在正常情况下,出现以下现象可认定为瓦斯异常: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突然停风,或者是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部分巷道出现风流紊乱、微风、无风;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浓度变化幅度大;瓦斯浓度逐渐增大,甚至超限;打钻孔时喷孔、顶钻、卡钻等。

  2013年,贵州省玉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场煤矿“3•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就是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出现喷孔等预兆后,不进行分析、补探,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发生突出事故,死亡25人;吉林省庆兴煤矿、贵州省大山煤矿、四川省桃子沟煤矿、湖南省司马冲煤矿4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都由于通风系统存在问题,无风、微风作业,引起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违规违章作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是瓦斯日常管理的重点工作。煤矿应随生产进度的变化对通风系统和瓦斯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对高瓦斯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性特点,实现瓦斯异常涌出预警。

  建立矿井通风瓦斯分析制度,首先要明确通风瓦斯分析的责任体系,可实行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总负责制,制定瓦斯动态管理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以及其他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次数。其次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完善实时监测和分析瓦斯异常变化的安全监控平台。再其次要落实应对通风瓦斯异常的应急预案,煤矿技术部门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通风部门要经常对瓦斯调度台账的数据进行分析,安全监控室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排查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风起于青萍之末。瓦斯事故的预防不能仅仅依赖瓦斯报警,我们应该见微知著,一叶落而知秋,及时察觉异常变化,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杜绝“贴身肉搏” 强化区域防突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重点和难点,主要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即“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直接与突出煤层短兵相接,在防突工程作业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可谓“贴身肉搏”;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在煤岩柱的保护下开展防突工程作业,相对安全可靠,可谓“隔山打虎”。

  突出煤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在此基础上再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可大幅降低“拼刺刀”的危险。所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总则中明确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必须首先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工程量大、时间长、投入大、施工难度大,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相对来说工程量小、施工速度快、见效快,部分煤矿心存侥幸、冒险作业,极易诱发突出事故。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提高、瓦斯含量和压力增加,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对煤体轻微的扰动都能诱发突出,因此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综合治理措施是防突工作的首要之举、必由之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明确要求“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受区域煤炭资源分布和开采条件制约,仍需建设部分突出矿井。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突出威胁,如2006年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望峰岗主井井筒施工期间就发生了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这就要求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转换思路,首先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把严重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下来,消除突出危险后再进行矿井建设,即做到“先抽后建”。

  降低瓦斯含量和压力的主要手段是开采保护层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是关键。突出矿井必须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适宜的其他矿井也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可靠运行、抽采达标,有利于瓦斯综合利用和降低通风系统中的瓦斯浓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是一项基本要求,必须坚持“泵站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管路相区别”的原则,瓦斯抽采工程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突出矿井未装备抽放瓦斯系统以及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井下瓦斯等气体浓度、风速等风流状态、风机等设备装备运转变化情况,瓦斯超限时发出声光报警,进行断电和瓦斯风电闭锁控制,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瓦斯可谓最忠实可靠的“哨兵”,安全监控系统失灵的后果不言而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运行可靠、监控有效,即系统装备要齐全,主机必须有备份,传感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必须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按期调校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终端能时刻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瓦斯超限断电、瓦斯风电闭锁可靠,能够及时切断控制范围内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矿调度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枢和大脑,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设在矿调度室,能够使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预警第一时间作出反应、采取措施。多起瓦斯事故暴露出一些问题,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层层请示汇报,耽误了宝贵的时间,最终酿成大祸。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实时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与上级公司或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上级公司能够对煤矿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处理,并对联网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是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强化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意味着不能有效地消除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在预防瓦斯事故中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因此,当安全监控系统出现问题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解决问题。煤矿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位置瓦检员等,要求加大瓦斯检查力度,增加检查次数,分析失效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才能重新组织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安全监控系统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内容,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要依法严肃查处。部分煤矿或作业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人为使安全监控系统失效或不能联网,性质非常恶劣,必须严肃查处。

 

通风要可靠 以风来定产

  矿井通风系统用来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冲淡井下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如同人的呼吸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环节中最基本的一环,在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矿井应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特别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违规串联通风;通风设施必须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井下通风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风量必须充足、风流必须稳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发生瓦斯事故,特别是瓦斯爆炸事故的煤矿,大多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风流紊乱、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从而导致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通风系统不合理还会造成矿井抗灾能力低,局部的瓦斯爆炸或突出事故会波及到其他区域甚至影响整个矿井,导致事故灾害扩大。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风量需要,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和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通风系统会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巷道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必须定期测定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的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

  瓦斯涌出量与煤炭生产密切相关,在同等条件下产量越高释放的瓦斯越多。受风机能力、井巷断面、风速大小等因素制约,矿井总风量和井下用风地点的风量不可能无限制增加,也就意味着单纯靠增加风量不可能完全解决瓦斯浓度超限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瓦斯超限,从监控、瓦斯抽采、通风和现场管理等方面查找不出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说明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矿井生产要求,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即做到“以抽定产”、“以风定产”。

  在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中,要把矿井抽采达标能力、防突能力和通风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瓦斯抽采和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造成超限的,要“一票否决”,责令其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重新核定产能,从煤炭生产系统整体角度解决瓦斯防治能力不足、措施不落实的问题。

 

严格火源管控 防范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至16%;二是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2%;三是足够能量的火源。煤矿井下除封闭区域、采空区内以及其他裂隙等处可能出现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外,其他巷道、工作场所不可能存在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因为人员在缺氧环境下短时间内就会窒息死亡。所以,防范瓦斯爆炸必须从瓦斯超限和火源管控入手,在防范井下瓦斯积聚和异常涌出达到爆炸浓度的同时,必须严格管控引爆火源。火源能够引起瓦斯爆炸需要三个条件,即温度不低于650摄氏度、能量大于0.28兆焦耳、持续时间大于爆炸感应期。这三个条件通常很容易满足,如明火、煤炭自燃、电火花、放炮火焰、撞击火花、摩擦火花和炽热的金属表面等。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一些不可避免的火源有时需要采用特殊的技术,使其不能满足瓦斯的点火条件。例如,井下爆破时所用的毫秒雷管产生的火焰,其温度高达2000摄氏度,但持续的时间很短,小于爆炸感应期,因此不会引起瓦斯爆炸。

  分析历年来所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导致瓦斯爆炸的火源绝大多数是由于违规违章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引起的,这是火源管控的重中之中。如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由于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违章放炮产生火源导致瓦斯爆炸的,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2009年黑龙江龙煤集团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是由于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逆流进入进风大巷,电机车架线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的,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2013年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3•29”和“4•1”瓦斯爆炸事故是由于采空区煤层自然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的,分别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和17人死亡、8人受伤。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防灭火、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九章电气,对井下火源管控作了具体的规定;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随着煤矿开采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迅猛发展,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越来越广泛、功率越来越大、电压等级越来越高,对设备的防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是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合格证,入井前需由专门的防爆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二是必须加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按照规范操作,保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刻处理或更换;三是防止电缆碰撞、急弯、划伤、刺伤等机械损伤,电缆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明接头;四是设置保护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发现漏电要及时处理;五是按程序操作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维修电源开关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炭自燃倾向的矿井占总数的56%,而因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灾占矿井火灾总数的90%以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煤矿井下最容易发生自燃的地点集中在采空区、停采线、开切眼、巷道高冒区和地质构造带等,而这些地方往往是瓦斯最容易积聚的地点。所以,要立足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防止煤层自燃,如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设计,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采空区漏风,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利用束管监测等系统做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做到超前预防。当井下已经发生煤层自燃时,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所属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训十分沉重。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72号),对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加强防灭火管理、加强火区封闭和启封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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