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和参数测定“基础关”
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为掌握煤矿瓦斯灾害程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委局制定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将矿井按瓦斯等级划分为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这是开展瓦斯综合防治的基础,也是实现矿井分级管理、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的依据。
三类矿井治理瓦斯在人才、管理、技术、措施、装备、投入等方面差别很大,通过瓦斯等级鉴定认定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意味着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成立专职队伍、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区域防突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强制性防治投入将会大幅度上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30元,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成本高达吨煤百元。因此,一些本应该界定为高突矿井的煤矿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不愿意戴上高突矿井的“帽子”,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人为降低了瓦斯等级、减少瓦斯防治投入,导致应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不能实施,埋下重大隐患,纯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瓦斯等级鉴定专业技术性强,特别是突出矿井的鉴定非常复杂、事关重大,所以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为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可靠,防止煤矿企业施压、工作质量不高等造成鉴定结果失真,强调鉴定单位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1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2014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违反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和突出危险性评价的典型案例。
矿井瓦斯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矿井开采强度加大、深度增加,许多矿井逐步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所以要求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突出煤层的参数测定是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基本前提,也是综合防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生产条件等都有很大差异,各矿发生突出的主要影响因素和特点、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各不相同,必须通过试验考察测定适合本矿特点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从突出事故调查中也发现,一些煤矿采取了很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也显示消除了突出危险,但采掘作业时仍然发生了突出事故,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测定适合本矿井的指标和临界值,造成评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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