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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二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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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把手”负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要责任,把扎实推进“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作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

  瓦斯防治涉及人员、机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牵扯部门多、综合协调难、管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制度管人、管事,要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瓦斯防治也是一项“一把手”工程,“一把手”重视不够,人、财、物不能保障,各部门不能协调,瓦斯防治就难以落实到位。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首先要明确煤矿企业和煤矿“一把手”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统筹安排,符合当前煤矿企业管理体制,能够确保瓦斯防治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煤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监督检查和技术等相关工作。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煤矿负责人要履行对瓦斯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还必须覆盖煤矿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明确职责并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于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涉及煤矿井上井下各岗位作业人员,在职责界定中应当明确,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随时排查瓦斯事故隐患。要建立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统计,2013年9起重大瓦斯事故中,除1位矿长死亡、1位矿长被撤销职务外,其余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私营煤矿的主要投资人,在事故发生后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除7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外,17位责任人员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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