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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一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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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目标管理 倒逼措施落实

  瓦斯零超限是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的综合体现,控制瓦斯超限也是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的最后防线。《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以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抽采、通风、现场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构建追溯瓦斯防治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作机制。

  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首先要确定实现零超限的瓦斯防治工作目标,健全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强化现场管理,建设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的安全监控平台;其次,要以瓦斯抽采为核心,确保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区域防突措施,釜底抽薪,真正把煤层的瓦斯含量降下来;再其次,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严防无计划停电停风和局部通风管理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消除瓦斯积聚;最后,要从合理组织生产的角度出发,确保抽掘采平衡,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摆不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心存侥幸、冒险作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生产,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中,普遍存在事故发生前瓦斯浓度明显异常,甚至达到爆炸界限,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更没有停电撤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如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10•5”瓦斯事故中,由于煤矿在瓦斯抽采不达标、抽采接续不合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1小时,井下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陆续超限。该矿未采取措施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也未组织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仍然继续作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教训十分惨痛。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对瓦斯超限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将“瓦斯超限作业”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瓦斯超限距瓦斯事故仅一步之遥,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要进一步深化对瓦斯超限危害性的认识,消除侥幸心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多措并举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目标,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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