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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

乙炔设备检修时,应有明确的安全防护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并办理检修作业证。

3.2 乙炔设备检修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准备工作。单机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3.3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须用氮气置换合格, 氧含量小于3%(V/V),检修后须气密性试验。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小于98%(v/v),方可并入系统。

3.4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乙炔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3.5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动火。动火现场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氮气置换至可动火标准。动火前取样分析时,应注意死角,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必要时,动火分析应随时进行。

3.6 进入乙炔设备内检修前,必须先办理“进罐作业证”,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使罐内氧含量在18-21%(V/V)之间。取样时间不早于进入设备前半小时,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进罐作业证”和取样分析。罐内作业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并且绝缘良好无接头外露。罐内检修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须有专人监护,并有应急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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