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生产、检验、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迫切任务。只有加强立法和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因不按有关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才能真正使劳动防护用品成为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防线。
按照国务院赋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监督、监察为核心,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为手段,从护品安全性能准入和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两个方面入手,对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是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是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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