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标准生产合格的劳动防护产品
《规定》第八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这里所说依据标准生产是要求企业执行标准,不降低标准,不搞假冒伪劣,做到守法生产经营。自检是企业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和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的重要措施,自检包括原材料检验、中间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检验人员对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逐项检验,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再将产品合格证附在产品包装内。产品合格证是企业向市场承诺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凭证,一般应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检验人员、生产日期、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安全的角度,切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特别关注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是因为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是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功能的重要技术指标。企业只有重视并且使生产的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才有保障。有许多企业,还将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直接模压或印制在产品上,如:耐压5KV、保护足趾An1等。
2)开发新产品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但是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不论从新产品的研制,到研制成功决定批量生产,或是企业对市场已有的产品进行开发性生产,都需要经过不断探索,也会遇到材料、配方、设备、工艺等方面的问题。在新产品未定型、工艺未确定、生产过程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贸然投入批量生产。特别要禁止将未经严格科学试验,未经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安全防护性能没有保证的新产品投放市场,以免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严格的科学试验过程是:先制定设计规范(包括新产品标准)、确定试验条件、满足使用要求、达到设计标准,样品要进行小试、中试,由室内试验到现场试验,再进行产品鉴定,最后投入批量生产。
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授予“CSS”标志的资质机构。2002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共认可了18个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其中国家级4个,省(市)级14个。这些机构经年审不合格的将取消资质,符合条件的将再行公布。
3)生产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规定》第十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广义地讲,是指具有某种特殊防护功能,供特种作业人员穿戴,用于特殊防护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规定》第四条特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共6大项、21种。还有一些未列入目录,暂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但对职业安全卫生十分重要的产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仍应加强监督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所列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与《规定》第七条基本相同。稍有改动的是第二款技术人员变为技术力量;第四款检验与测试手段变为检测检验设备,后面的提法更为妥贴。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与内容保留了过去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的具有科学性的成功经验。如:申请表填报内容,对企业技术管理、设备工艺、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文明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封样检测和组织评审过程等。同时,也融入了市场化运作模式,体现了改革与创新,申办程序更加规范,强调了时效性;实施安标改由中心发证、政府部门监管,增强了可控性,尤其是用新的“安全标识”作为企业某种产品进入市场的标签,取代原各检测部门自行印制发售的“安全鉴定证”,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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