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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