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意见稿中提出,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此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新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铁路监管部门委托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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