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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新界定32种交通事故全责

作者: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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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车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碰撞乙车,甲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甲车驶入对向车道碰撞乙车,甲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3日电:天津市近期实施的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规定,重新界定了32种情形44种形态,当事人可自行确认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并撤离现场协商赔偿的范围。  
按照规定,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32种情形之一负全责: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驶入对向车道;闯入单、禁行路;轧、越中心实线行驶;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特种车辆;与对面驶来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车辆未停稳溜车;非专用车辆驶入专用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未按规定开关车门;倒车未注意后方安全;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机动车;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机动车;装载货物散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道车辆行驶;无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右转弯车辆未让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进入环形岛未让已在环形岛内车辆先行;驶入快速路未让已在快速路行驶车辆先行;从匝道驶入行驶车道影响该车道内车辆行驶;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转弯;在禁止掉头、左转弯地点掉头;公交车进出站未保障安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从右侧超车。
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未保障通行安全的以下12种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碰撞无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右转弯车辆未让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进入环形岛未让已在环形岛内车辆先行;驶入快速路未让已在快速路行驶车辆先行;从匝道驶入行驶车道影响该车道内车辆行驶;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转弯;在禁止掉头、左转弯地点掉头;公交车进出站未保障安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从右侧超车行为之一。 (邢珊 陈玲 杨毅 王栋 马芳田)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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