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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开工前3%工程款“押”给农民工
作者:李夏 吴晓燕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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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获悉,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甘肃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把工程总价款的3%存储到指定的专用账户,以保证给农民工按时发工资。
  《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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