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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职业病危害今后必须写进劳动合同

  甘肃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职业卫生大检查。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安监、卫生、人社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充实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存在或发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申报。

  防护设施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监测仪器,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要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

  要写进劳动合同

  《意见》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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