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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已修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已修订
作者:卫生部 来源:www.moh.gov.cn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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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yuanc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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