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内容。
(1)从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情况。是否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不间断看守力量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看守、仓库保管、流向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能力是否具备。
(2)贮存安全条件情况。一是剧毒化学品是否贮存在专门的剧毒化学品仓库内,贮存的剧毒化学品品种及数量是否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二是专用仓库是否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和是否设置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三是专用仓库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四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建筑是否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五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是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库房及场所有否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六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是否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前是否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七是进入剧毒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是否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剧毒化学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装卸剧毒化学品时,操作人员是否根据其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八是剧毒化学试剂的贮存是否使用专用保险箱,登记领用制度是否齐全;九是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容器的处理、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3)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是否及时登记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要素是否完整,出入库、库存数据关系是否准确;登记凭证是否齐全、有效,流向对方身份是否合法;登记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编造、篡改;登记台帐和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已确认的公共安全防范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重新确认;二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特别是非法从业、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流失隐患情况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
3、检查程序。
(1)检查时必须出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证》;
(2)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每季末28日前将当季安全监管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录入治安信息系统。
4、安全隐患及违章处理。
(1)检查中发现违章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当场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并让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上海市公安局危险物品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名。情节严重的,应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责令限期通知书》),到期复查;
(2)检查中发现违章的应查明原因和事情经过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视情节轻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依照有关法规对违章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四)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容器销毁
1、剧毒化学品应用单位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废渣、废水、废气等不得私自处理,须到市级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置,并将品种、数量、使用情况报当地分(县)局治安部门。
2、市局治安总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分(县)局治安部门将本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送专业处理单位或专业处置场所销毁。
3、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工作,完备交接手续,掌握处置情况,登记归档,以备后查。
(五)事故、事件处置
1、接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报人员应记清报告人姓名、单位、报告时间以及剧毒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现场详细地址、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通知专管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派出所接报后也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现场调查。
(1)被盗、丢失现场的调查。一是勘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二是了解有关时间、地点及接触人员、发现人员情况;三是了解有关保管押运制度、措施、交接手续、丢失经过、丢失品种数量及知情人情况;四是调查事故原因,判明事故性质,找出管理漏洞;五是配合专门机关侦查案件;六是将现场及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现场工作结束后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2)投毒、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一是调查当事人和知情者,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和现场目睹情况;二是收集必要的残留物,并注意检查其他可疑物品;三是提供管理情况和技术数据,协助刑侦部门查破案件;四是了解保管、使用、运输、安全措施各方面详情,找出问题,研究改进管理工作。
五、其他问题说明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与其注册地分离、跨区域管理情况的处置,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由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办理,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由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发证,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的日常管理,并登记备案。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变更的应由注册地和所在地公安治安部门分别建立备案登记,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地和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分别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流向登记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每月向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1次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安全管理、流向登记、和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安全检查情况,注册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每月不少于1次审核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上报情况或发函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所在地公机关安治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的情况汇总与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审批,严禁发生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格对合法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及丢失被盗、投毒案件。
(三)加强对非法流入社会的剧毒化学品的收缴工作,确保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事故、事件。
(四)严格收缴工作纪律,防止收缴的剧毒化学品进入流通市场。
(五)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监督措施
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内部执法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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