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397 号令)
(四)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2002>312002>
号)
(五)公安部等四部四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年版)(
2003
年
6
月
24
日)
(六)公安部等四部四局《关于印发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年版)
>
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
2003
年
12
月
30
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
14
号)
(八)《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93
号)
二、管理机关
市局治安总队,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三、管理职责
(一)治安总队
1 、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2 、对分(县)局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对剧毒化学品管理民警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法人、安全保卫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分(县)局对剧毒化学品重点岗位人员培训;
4 、对全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抽查,组织全市集中安全检查;
5 、组织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将废弃不用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送至专业处理单位,及时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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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事件。
(二)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 、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抄告同级交管部门;
3 、掌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建立完整全面的业务档案,将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发证、检查、处罚等)按要求录入治安信息系统;
5 、组织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重点岗位人员的定期培训,建立从业单位及其重点岗位人员资料档案;
6 、对贮存单位贮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登记;
7 、对因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贮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登记;
8 、组织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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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事件。
四、程序规范
(一)档案资料:以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为单位建立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管理档案,包括:
1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 、由市安监等职能部门或者委托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作出的安全评价证明;
3 、许可证明材料(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有安监、质检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运输单位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使用、贮存单位要有安监部门的登记证明);
4 、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以上证件由安监、交通等职能部门颁发)、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5 、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6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证件办理记录;
7 、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和隐患通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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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二)审批
1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常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 1 )生产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 2 )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 3 )生产、科研、医疗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2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及单位证明。
3 、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1 )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副本
( 2 )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3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检验合格证明;
(
4
)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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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 )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在接到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后,当场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分(县)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 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在接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请后,当场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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