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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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