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发生事故
(
1
)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
a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并扣发奖金不少于
1000
元;
b
、对负次要责任者扣发奖金不少于
500
元;
c
、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扣发奖金
200
~
500
元;
d
、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扣发奖金
100
~
400
元;
e
、事故部门取消当月奖金,责任值长加扣一个月奖金。
(
2
)设备事故取消责任部门当月奖金。
8
)一类障碍
(
1
)发生一次责任一类障碍,扣责任值(班)奖金
50
%,责任人扣
2
个月奖金;
(
2
)发生一次设备一类障碍,扣值(班)奖金
400
元。
(
3
)一类障碍的划分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9
)二类障碍
(
1
)发生一次责任二类障碍扣值(班)奖金
20
%,但不得少于
600
元;
(
2
)发生一次设备二类障碍扣
300
元;
(
3
)二类障碍的划分按公司《二类障碍考核统计规定》执行。
10
)发生一次人身轻伤扣责任值(班组)奖金
400
元;
11
)发生人身未遂、误操作(未造成后果)、违章指挥、管理失误等方面,扣责任人奖金
100
~
500
元。
12
)发生一次火警,扣责任单位
100
元;涉及二个以上单位,各扣
100
元;经济损失构成事故、障碍者按规定处罚。
13
)习惯性违章违纪考核按《公司习惯性违章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14
)工作票、操作票考核
(
1
)未按规定编号者每次扣
50
元。
(
2
)工作任务不明确,不使用双重编号或双重称号者每次扣
50
元。
(
3
)项目填错或漏填者每次扣
50
元。
(
4
)未按规定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和人数者每次扣
50
元。
(
5
)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填写不全每处扣
50
元。
(
6
)字迹不清、漏项或更改不符合要求者每处扣
50
元。
(
7
)审批手续不全者。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未按规定签名者每处扣
50
元。
(
8
)代签名者每次扣
100
元。
(
9
)工作延期未办延期手续者每次扣
50
元。
(
10
)不按规定加盖“已执行”印章者每次扣
50
元。
(
11
)已执行的工作票遗失缺号或重号者每张扣
50
元。
(
12
)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进行危险点分析安全交底者每次扣
50
元。
(
13
)执行中不按规定持票、监护者每次扣
50
元。
(
14
)工作过程中任意变更人员、串票作业者每次扣
200
元。
(
15
)工作开工、间断、转移和工作终结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每次扣
100
元。
(
16
)工作中未经许可就改变安全措施者对责任人扣
100
元。
(
17
)不按规定填票、审查、核对者每次扣
50
元。
(
18
)操作任务不明确者。渐正确使用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者每次扣
50
元。
(
19
)操作票未执行审批手续者每次扣
50
元。
(
20
)操作票字迹不清、更改不符合要求者每次扣
50
元。
(
21
)操作项目漏项、顺序错误、并项者每次扣
50
元。
(
22
)装、拆接地线地点填写不具体,未填接地线编号或填写错误者、接地线(接地刀闸)不登记者每次扣
50
元。
(
23
)主要设备起停及并网解列、断合开关、投退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不在操作票上记录时间者每处扣
50
元。
(
24
)不带操作票操作每次扣
200
元。
(
25
)已执行的操作票遗失缺号者每次扣
50
元。
(
26
)操作中不认真执行监护制,不唱票、不复诵、擅自更改操作票,任意解锁,不按规定顺序和方法进行操作每次扣
100
元。
(
27
)操作中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者每次扣
100
元。
(
28
)操作中漏项或未及时打“
√
”不按规定加盖“作废”、“未执行”、“已执行”印章,执行时间写错或漏写,未执行项目未注明原因者每次扣
50
元。
(
29
)发电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工作票、操作票收齐交安监室,逾期不交每天扣
100
元。
14
)安全管理考核
(
1
)安全活动每缺一次扣
50
元。
(
2
)如有指定学习内容未进行学习者每次扣
50
元。
(
3
)安全活动做假记录每次扣
100
元。
(
4
)部门未按期交安全工作总结扣
100
元。
(
5
)不按期向安监办公室送交事故报告,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
100
元。
(
6
)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者每项扣
100
元。
(
7
)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扣
100
元。
(
8
)不办理临时工、民工上岗手续而让其上岗者扣
100
元。
15
)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参照上述条文实施。
16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有关法规和电监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2
、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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