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冲模库
4.3.1 车间所有模具(含冲模和夹具、下同)应整齐有序地存放在冲模库(或固定的存放地,下同)中。模具入库前必须清理干净,并在有关工作面上,活动或滑动部分加注润滑和防锈油脂。
4.3.2 冲模库须由专门管理人员管理。
4.3.2.1 当车间压力机总数不足10台,冲模总数不足200套时,模具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当压力机总数为10-30台,冲模总数为200-500套时,每工作班应有专职管理员一名;当压力机总数超过30台,冲模总数超过500套时,每工作班应有二名。
4.3.2.2 冲模库须有模具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对出入库的模具及时登记。
4.3.2.3 管理人员发现冲模部件有损坏时,应在该冲模上标注明显标记,不得继续用于生产,而应单独存放、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理。
4.3.3 各种冲模,必须稳定地水平放置,不得直接垛放在地坪上。
4.3.3.1 大型冲模应垛放在楞木或垫铁上,每垛不得超过3层,垛高不应超过2.3m。楞木或垫铁应坚整、坚固,承重后不允许产生变形如破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多层存放:
a.拉延模;
b.没有导柱或导块的冲模;
c.夹具;
d.经常使用的冲模;
e.对精度有影响的冲模;
f.无安全栓或限位器的冲模。垛堆之间应有0.8mm宽的通道,禁止行人跨越垛堆。
4.3.3.2 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架上,模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必须坚固、稳定。模架底层平面离地间隙以100mm为宜。在无起重设备时,模架最上一层平面不应高于1.7m。模架及其各个摊位应有编号,并有明显的标记。冲模存放时应对号入座。模架之间应有0.8m宽的通道。采用高架仓库存放冲模时,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作业方式和仓库高度的选择应符合JB 2960-81《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与基本参数》的有关规定。
4.3.3.3 中型冲模视其体积和重量,分别按照大型和小型冲模存放方法和要求进行存放。但垛放高度不应超过2m。
4.3.3.4 运送总重量超过50kg的模具,应有起重运输设备。
4.4 材料库
4.4.1 材料(包括卷料和带料,下同)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于材料库。存放的有效荷重(t/m2)不得超过地坪设计规定的数值。材料库地坪必须平坦,并有一定荷重能力,钢板垛放时,应垫以楞木或垫铁。楞木或垫铁必须平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4.4.2 入库的板料必须符合包装规定。但散装进货板料则不在此限。
4.4.3 成包的板料应堆垛存放。垛间应有通道。当垛高不超过2m时,通道宽度至少应为0.8m;当垛高超过2m时,通道宽度至少应为1m。采用起重机并用钢丝绳起吊垛包时,存放高度不应超过2.3m。采用堆垛叉车举升垛包时,可不受此限。同一垛堆的板料,每包之间应垫以垫木。包装中已带有垫木者,可不再加垫木。
4.4.4 散装的板料,应每隔100-200mm垫以垫木。板料长度在2m以下者;每层垫以两根垫木;板料长度在2-3m之间者,每层垫以3根垫木;板料长度大于3m者,每层垫以4根垫木。垫木间距应相等,并均匀地支承钢板。垛堆上下垫木的投影应重合。垫木的厚度不小于50mm,长度应与板料宽度相等。垫木应平整、坚固、承重时不应变形和破裂。
4.4.5 成包和散装的板料垛堆,其错位和倾斜不得超过以下允许范围:当垛高在2m以下时,沿长度方向最大为1∶25,沿宽度方向最大为1∶20;当垛高超过2m时,沿长度方向最大为1∶30,沿宽度方向最大为1∶25。
4.4.6 卷料以存放在楞木上为宜。卷径中心线应平行于地坪面。
4.4.6.1 同一垛堆的钢卷料,每层卷径应一致,并应沿卷径中心线平行排列。为防止卷料滚动,库内应备有专门固定角撑,或在垛堆底层首末两卷垫以专门的止推
块。止推块应具有同卷料外径一致的接触面或使其断面是等腰三角形,高度不应小于卷径的1/4,长度应等于卷料宽度。止推块应坚固、平整。
4.4.6.2 多层存放时,总高不应超过4m,底层除在首末两卷放置止推块外,每隔3-4卷应加垫相同的止推块。卷料端面应同地面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超过1∶20。
4.4.6.3 存放单个卷料时,应在卷料两侧沿外径放置止推块。
4.4.6.4 多列存放时,列间应有通道。当卷料垛堆高度在2m以下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当垛高超过2m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
4.4.7 其它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存放和贮存时,采用上列各条项,当材料数量不多时,应采用金属货架型式存放。
4.4.8 材料库内材料的堆垛和运输,应有专门的机动起重和运输设备。
4.5 冲压件仓库
4.5.1 冲压件仓库的空气湿度不应超过60%。
4.5.2 采用专用箱架多层贮存冲压件时,必须使用标准化的钢制箱架。箱架必须结构牢固,不易变形。箱架应有专门标签,并注明箱架的编号、自重等。多层叠放有箱架,应由专门的起重运输设备进行堆垛和运输。
4.5.3 在专门货架(包括高架自动或半自动仓库)上存放冲压件或箱架时,冲压件或箱架长度不得超过货架深度。
4.5.4 在高架仓库内存放冲压件时,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作业方式和仓库高度,应按JB 2960-81有关规定选择。
4.5.5 无箱架或货架存放冲压件时,应按零件特点,分类叠放或立放于地坪的楞木上。放置和贮存时,不得使零件产生永久变形。零件的尖棱不应凸向人行通道。
4.5.6 各种方法贮存的冲压件的重量(包括箱架的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地坪允许有效荷重(t/m2)。
4.5.7 垛堆或箱架之间,应有0.8m宽的人行通道;当仓库内行驶堆垛叉车时,应有2m宽的通道。
5 工艺和冲模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工厂在指令有关人员进行工艺或冲模设计时,应同时指令设计审查人,以避免可能危及操作者的工序(或工步)或冲模结构。
5.1.2 符合下列之一项者,方可充任设计审查人。
a. 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冲压专业毕业,有二年以上冲压实际工作经验者;
b. 工科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非冲压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冲压实际工作经验者;
c. 从事冲压工艺或冲模设计工作有五年以上经验者;
d. 从事冲压工作有十年以上经验者;
e. 从事冲压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受过冲压技术专门训练者。
5.1.3 同一人进行工艺和冲模设计或者同一人进行工艺和冲模设计审查时,设计者和审查者均应同时具有工艺和冲模设计和审查的技能。
5.2 工艺设计
5.2.1 工艺设计人员应对冲制的零件正确地排列流程,并合理地选择冲压设备。设计者必须对冲压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和结构极为熟悉。
5.2.2 工艺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尽可能考虑实现自动冲压,如采用各种自动进给料机构、多工位连续冲压、顺序模冲压和工序间自动传输等。当不能或不便实现自动冲压时,应考虑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措施,包括使用手用工具等。
5.2.3 工艺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复合工序,把工序数目限制到最少,并应考虑工件定位稳定,便于上、下料,使操作者动作次数少、动作难度小。
5.2.4 工艺设计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经常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妥善地布置工作地。
5.2.5 工艺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可能给操作者带来危害和伤害的因素,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a. 原材料或毛坯状态;
b. 废料排除和处理方式;
c. 工件给进或取出方式;
d. 吹扫工件时的啸音;
e. 工件或成品摆放方式和器具;
f. 冲裁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
g. 工件的尖棱和毛刺;
h. 劳动生产率(件/min或件/h);
i. 工件转手重量(t/h)和移动距离。
5.2.6 工艺文件(例如工艺卡或工艺过程卡)中除注明一般工艺过程外,还应包括有关安全内容,如每小时产量(或班产量)、作业要点、采用的保护装置或措施等。
5.3 冲模设计
5.3.1 冲模设计人员应按照工艺文件和冲模设计任务书要求,正确地设计冲模。
5.3.2 设计冲模时,应考虑5.2条各款项之要求,同时在冲模结构和强度上避免和减少对操作者产生伤害的因素。
5.3.2.1 冲模中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如压料板、弹簧、气缸活塞、废料切断刀、钩爪等),在压力机上无防护罩(或不便使用防护罩)的情况下,应设防护装置。
5.3.2.2 手工上、下料时,冲模上、下料部位应尽可能开设空手槽或空手孔。
5.3.2.3 冲模中的可动零部件,如压料图、打料板、斜楔滑块等,要有行程限位装置,防止工作时弹出或被其它零件带出。
5.3.2.4 冲模各部件应有防止松动和脱落的安全措施。
5.3.2.5 冲模下模在工作时应保证良好的视野,不应有突出物遮挡下模工作表面和工件。
5.3.2.6 重量超过10kg的冲模,应设有合适的起吊孔、吊环(钩)或吊耳。当需要上、下模合为一体时,应有连接件。
5.3.2.7 模具总图上应标注重量:包括上模重量、下模模量和总重量。
5.3.3 冲模设计时,应考虑工作面高度。装在压力机上的下模模面高度,应符合本标准3.6.3d和3.6.4c之规定。
5.4 设计审查和会签
5.4.1 工艺设计和冲模设计必须经过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工厂或车间安全技术部门会签。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中应有审查和安全会签栏目。
5.4.2 未经安全会签的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不得施工和投产。
5.4.3 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之处,应即停止施行,并由主管部门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应按5.4.1规定审查。设备、冲模、机械化装置和安全装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工厂采用的生产设备、冲模和机械化装置(包括自动化装置,下同)必须互相匹配、协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有机地融为一体,不得构成危险或不安全因素。
6.1.2 选择生产设备、冲模和机械化装置的,必须首先考虑安全。
6.2 设备
6.2.1 工厂使用的压力机,必须符合JB 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的全部规定,并应有完整的设备说明书。
6.2.2 压力机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TJ 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篇机械压力机安装、第三篇液压机安装的各条规定。
6.2.3 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和不安全压力机。
6.2.4 剪切长度为2500mm以上(含2500mm)的剪板机和工作台宽度为2500mm以上(含2500mm)的板料折弯压力机,在每个立柱上应装设紧急开关装置。
6.2.5 剪板机应在压料器前面装设防护隔栏。
6.2.6 联合冲剪机各个剪切位置都应装有防护罩或隔栏。
6.2.7 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必须装防护罩。
6.2.8 压力机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3.6条人机工程各项要求。
6.2.9 装设各种防护罩或隔栏的压力机,须能防止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
6.3 冲模
6.3.1 工厂使用的冲模,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精度等级。新冲模必须在调试并有安全技术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使用。
6.3.2 冲模一般必须按GB 2851.1-2875-81《冲压模具》标准制造。冲模材料和热处理规范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6.3.3 有故障或损坏的冲模严禁使用。
6.4 机械化装置
6.4.1 工厂采用的机械化装置(或机具)应视为机械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本身不应出现夹紧点,也不得与压力机和冲模出现夹紧点。
6.4.2 机械化装置的传动部分和运转零部件,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置防护隔栏。
6.4.3 机械化装置的设计和制造,除符合一般机械和传送设备的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a. 结构坚固、稳定;
b. 便于安装、拆卸和维修;
; │ 单次行程
──────┼────────────────────┼───────
红 色 │ 危险,无防护装置且不能使用手工具 │ 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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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压力机操作工应在上、下午各有一次10-20min的工间休息时间。夜班工作时,也应安排相应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工厂必须强制停止机器转动。
8.2.5 冲压工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h。
8.3 动力管制
8.3.1 机器运转中,不得中断电力和压缩空气的供应。
8.3.2 车间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10%以内。
8.3.3 供给压力机的压缩空气压力,不应小于最低的额定值。
8.3.4 膨胀介质必须使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8.3.5 动能在输送管线中不应漏损。
8.4 检查和修理
8.4.1 除经常性检查(日检、周检、月检)外,工厂应对使用中的设备(包括其安全装置)每隔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压力机应着重检查下列部位:
a. 曲轴、飞轮及其它传动装置;
b. 离合器、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
c. 行程停止装置和紧急停止装置;
d. 滑块连杆、平衡缸和与滑块有关的部件;
e. 电磁阀、压力调节阀和其它气、液系统;
f. 限位开关、继电器和其它电控系统;
g. 气液装置(气液垫、气液平衡装置);
h. 滑块防护机构;
i. 剪板机的压料器;
j. 快速夹紧机构;
8.4.2 定期检查应有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记录中须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查时间(年、月、日);
b. 检查地点;
c. 检查方法;
d. 检查结果;
e. 检查者姓名;
f. 根据检查结果而采取的维修措施和内容。
8.4.3 经过检查的压力机,应在明显处设置铭牌,标明检查日期。
8.4.4 压力机的定期检查,须由专门检查人员担任。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方可充任检查人员:
a. 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二年和三年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四年和五年经验者;
b. 工科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非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三年和四年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五年和六年经验者;
c. 从事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有六年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八年经验者;
d. 从事冲压工作有五年经验、受过冲压技术专门训练者。
8.4.5 工厂对定期检查设备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采取修理或其它必要的措施,并保存修理或处理记录。
8.5 安全教育和培训
8.5.1 工厂须对新工人进行(与操作有关的)卫生和安全的启蒙教育。工厂必须编制新工人安全教育大纲。
8.5.2 没有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不能单独操作压力机,只能在专门技术熟练工的指导下,从事辅助工作。
8.5.3 工厂必须对新冲压工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对新冲压工的培训,必须按培训大纲进行。工厂必须组织合适的监督人员(工厂或车间的领导者、工长、冲模调整工或操作熟练工和安全检查人员等)对受训者按正确的培训大纲给予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操作者方可领取操作合格证书。操作合格证书和培训记录,应由有关人员妥善保存。
8.5.4 当操作者改变作业内容时,前条规定同样适用。
8.5.5 工厂应对压力机操作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考核操作者对压力机安全操作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培训合格的操作者,应进行登记并发证。工厂(车间)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同样应受安全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8.5.6 工厂对进入冲压车间的参观者、实习学生以及外厂培训的工人(包括冲模安装和调整工,应按本标准8.5.1和8.5.3条有关规定,分别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8.6 青工和女工
8.6.1 工厂不得招收18周岁以下的青年操作和学习操作压力机或从事辅助工作。也不得让其从事和学习冲模和刀片的安装和调整工作。
8.6.2 工厂不应安排女工从事8mm以上(含8mm)厚度的钢板冲压和剪切工作。
8.6.3 不应安排怀孕三个月的女工从事冲压工及其辅助工作。
8.7 工长或班长
8.7.1 工厂必须从经过冲压技术专门培训的熟练操作工人和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中选拔工长或班长。
8.7.2 工长或班长应对操作机器和劳动组织负责,并对各项工作任务提出正确的要求。
8.7.3 工厂必须赋予冲压工长或班长下列职权:
a. 检查压力机及其安全装置;
b. 在确定压力机和安全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用必要的措施;
c. 转让压力机及其安全装置钥匙开关,确定该钥匙保管人并令其保管;
d. 直接指挥冲模的安装、拆卸和调整工作。
8.8 安全检查机构
8.8.1 工厂必须设置冲压车间安全检查机构。安全检查机构由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组成。压力机操作人数在50至300人以内的车间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1名,300人以上的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2名,兼职安全检查员,其人数应与车间规模相适应,一般可按表7规定。
表7 车间兼职安全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
车 间 规 模 │
──────────┬────────┤ 应配备的兼职安全检查员人数
分 类 │ 指 标 │
──────────┼────────┼─────────────────
│ ≤50 │ 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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