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压力机启动踏板,水平光照度
20
车间内部仓库的地面上光照度75
20
3.4.2 采用天然光照明时,不允许太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
3.4.3 采用人工照明时,不得干扰光电保护装置,并应防止产生频闪效应。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 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3.4.4.1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
3.4.4.2 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3.4.4.3 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冲压件(冲模工作面)与压力机底部的比为3∶1,压力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3.4.5 与采光和照明无关的发光体(如电弧焊、气焊光及燃烧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经反射进入压力机操作者的视野。
3.4.6 需要在压力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3.4.7 照明器必须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3.4.8 车间照度的其它要求,应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 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噪声
3.5.1 车间噪声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3.5.2 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车间噪声。
3.5.2.1 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90dB。
3.5.2.2 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例如:采用压力较大的压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设备公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冲模或装设避振器等。
3.5.2.3 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例如:控制压缩空气吹扫的气压和流量;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把产生强烈噪声和压力机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 噪声级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厂应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它护耳用品。
3.6 人机工程
3.6.1 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及工作特点。
3.6.2 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压力机旁进行操作,但不允许剪板机操作工坐着工作。
3.6.3 坐着工作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必须牢固,坐下时双脚能着地,座椅的高度为400-430mm,高度可调并具有止动装置,座椅应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应可调;
b. 压力机工作台下面应有放脚空间,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宽度不小于500mm;
c.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应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台边缘只有300mm时,按钮高度可为500mm;
d.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700-750mm,当工作面高度超过这一数值而又不可调时,应垫以脚踏板。
脚踏板应能沿高度调整。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400mm,表面应能防滑,前缘应有高10mm的挡板。
3.6.4 站立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为800-1500mm,距离操作者的位置最远为600mm;
b. 为便于操作者尽可能靠近工作台,压力机下部应有一个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为150mm,宽度不小于530mm的放脚空间;
c.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930-980mm。
3.6.5 剪板机的工作台面高度应为750-900mm。
3.7 工作地面
3.7.1 车间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须平整。并经常保持整洁。地面必须坚固,能承受规定的荷重。
3.7.2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坡向排泄系统。
3.7.3 压力机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贮存器可以专门制作,也可以与基础底部连成一体,形成坑或槽。贮存器底部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废液。
3.7.4 车间工作地面必须防滑。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必须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4 平面布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需符合安全和卫生规定。
4.1.2 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酸洗间应与主厂房分开一段距离,如必须位于主厂房内,则须用隔墙将其封闭。不得在主厂房内套建酸洗间。
4.1.3 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通风设备、清理滚筒等),如不能按本标准3.5.2.3项要求消减噪声,应将其布置在离主要生产区较远的地方。
4.1.4 布置压力机时,应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并应考虑操作时材料的摆放。设备工作场地必须畅通无阻和便于存放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设备工作场地必须适合于产品特点,使操作者的动作不致干扰别人。
4.1.5 不允许压力机和其它工艺设备的控制台(操纵台)遮住机器和工作场地的重要部位。
4.1.6 在使用起重机的厂房,压力机的布置必须使操作者和起重机司机易于彼此相望。
4.1.7 车间工艺流程应顺畅,各部门之间应以区域线分开。区域线应用白色或黄色涂料或其它材料涂复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区域线的宽度须在50-100mm范围之内。区域线可以是连续或断续的。镶嵌材料不得高出地平面。
4.1.8 车间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通道边缘20mm以内不允许存放任何物体
* 大型压力机系指大于等于800t单点,大于等于630t双点压力机。
** 中型压力系指160-630t单点,160-400t双点压力机
*** 小型压力机系指小于等于100t压力机。
表2 车间通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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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道 名 称 │ 代 号 │ 宽 度 m
──────────────┼────────┼─────────
车间主通道 │ B │ 3.5-5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 │
大型压力机* │ B1 │ 4
中型压力机** │ B2 │ 3
小型压力机*** │ B3 │ 2.5
从通道边界到厂房构件的距离 │ c │ 0.2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 d │ 0.4
工部(工段)之间的通道 │ - │ 2.5-4
车间过道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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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压力机和冲压线的布置
4.2.1 压力机和其它工艺设备,最大工作范围的边缘距建筑物的墙壁、支柱和通道壁至少为800mm,这个工作范围不包括工位器具、模具、箱柜、挂物架和类似可移动的物体。
4.2.2 压力机的基础和厂房构件基础或其它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mm的间距。
4.2.3 生产线上大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压力机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大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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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距,m
压力机排列 ├────┬─── ┬────┬─────
&n bsp; │ A │ A1 │ B │ C
───────┼─── ┼────┼─── ┼─────
横向排列 │ 5 │ 10 │ 5.5 │ 4
───────┼───┼──── ┼────┼─────
纵向排列 │ 5 │ 12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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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生产线上的中型压力机,其排列间距和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中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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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距,m
压力机排列 ├────┬────┬───┬───┬────
│ A │ A1 │ A2 │ B │C
───────┼────┼────┼───┼───┼────
横向排列三排 │ 3.5 │ │ - │ 5.5 │ 3
───────┼────┼────┼───┼───┼────
纵向排列三排 │ │ 3 │ │ 1 │ 1.3
───────┼────┼────┼───┼───┼────
横向排列四排 │ 4 │ │ 3.5 │ 5.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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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生产线上的小型压力机,其排列间距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按表5要求布置。
表5 小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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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 距 m
压 力 机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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