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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文 号】:2001年第30号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

【标  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3.13审核
   3.13.1
用人单位应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审核活动,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是否能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件发生。
   3.13.2
用人单位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包括明确审核员能力、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中国搜集网:http://www.cnsoj.com
   3.13.3
审核应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的评价。
   3.13.4
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1)能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能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3)能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4)对用人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5)能实现持续改进目标和获得最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经验。
   3.13.5
审核应由用人单位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活动无关。
   3.13.6
审核结果与结论应与负责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
   3.13.7
员工必要时可参与审核员的选择以及作业场所审核的各阶段工作,包括审核结果的分析。
   3.14管理评审
   3.14.1
用人单位应对下述事项管理评审:
   (1)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策略,以确定其是否能满足计划实现的绩效目标;
   (2)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能满足用人单位及其投资方,包括员工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
   (3)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调整;
   (4)识别为及时纠正不足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用人单位管理机构及绩效测旦方式所做出的调整;
   (5)为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提供反馈信息,包括各项措施的优先顺序;
   (6)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进展;
   (7)评价前次管理评审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14.2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
   3.14.3
管理评审应考虑如下因素:
   (1)工伤、疾病和事故的调查结果,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审核活动的结果;
   (2)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各种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变化,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变化。
   3.14.4
管理评审的发现应予以记录,并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累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正式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改进措施
   3.15预防与纠正措施
   3.15.1
用人单位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所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制定管理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并分析与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2)启动、策划、实施、检查各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变化,并形成文件。
   3.15.2
用人单位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如发现或其它资料显示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时,应按预防与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及时合理的调整,并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3.16持续改进
   3.16.1
用人单位应制定管理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方案中应考虑如下因素:(1)国家法律法规、自愿计划和共同协议;
   (2)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4)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5)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调查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6)管理评审的结果;
   (7)用人单位所有成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8)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9)有关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的结果。
   3.16.2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过程与绩效应与其他单位相比较,以改善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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