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 文 号】:国办函〔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4-30
【标 题】: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运营单位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事件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交通运输部或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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