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 文 号】:JB6110—92
【颁布日期】:1992—05—16批准
【实施日期】:1993—01—01实施
【标 题】:JB6110—92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进给双圆锯裁边机。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3.2 机床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断开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
3.3 机床上必须设置压紧工件的机构。
3.4 机床上的进给一端必须装有止逆器。
3.5 机床的机动进给机构必须灵活、安全可靠。
3.6 机床的锯轴与锯片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3.7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8 锯片的装拆与紧固必须安全可靠。
3.9 激光导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3.10 机床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机床的滚压及其升降机构的要求
4.1 锯轴在工作台上面的机床
4.1.1 压滚采用主滚筒形式,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1根的主滚筒。
4.1.2 压滚采用主滚筒与拼合滚筒形式,拼合滚筒除在锯片左右的位置不得少于两对外,还应符合第4.1.1的规定。
4.2 锯轴在工作台下面的机床,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2根的主滚筒。
4.3 滚筒必须能充分压紧工件。
4.4 拼合滚筒与锯片之间的间距应不超过10mm。
4.5 压滚的压簧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4.6 压滚离工作台面高度位置应能调节,并有可靠的锁紧装置,保证进给时不松动。
5 压板机构的要求
5.1 压簧应能可调,保证压板压紧工件。
5.2 压簧和压板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6 止逆器的要求
6.1 机床必须有止逆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冲击能力。
6.2 止逆器应动作灵敏、可靠,能防止工件回弹。
6.3 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抗冲击能力。
6.4 启闭止逆器的操纵机构必须有可靠的定位器,止逆器的开启操纵机构必须与机床启动联锁。
7 进给机构的要求
7.1 履带链进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履带链进给应安全、可靠,能保证机床工作时工件的进给;
b. 履带块应耐磨并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c. 履带块应有保证锯切的锯槽,且表面结构应能与压紧机构配合,进给时工件不产生滑动。
7.2 滚筒进给应保证工件在进给中不产生上下跳动。
8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8.1 多锯片木工圆锯机必须有侧向防护板,防止小块碎材向侧向飞出。
8.2 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装置应与机床启动联锁。
8.3 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安全可靠。
9 操纵机构的要求
9.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高度按GB 12557第5.4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9.2 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GB 12557第5.6中“≤5次/每班”考核。
9.3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9.4 机床必须有急停按钮。
10 机床噪声的要求
10.1 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 采用4片标准的硬质合金圆锯片;
b. 锯片直径、齿数、锯片厚度、锯齿宽度推荐如下:
锯片直径
|
齿 数
|
锯齿宽度
|
锯片厚度
|
250
|
20,28
|
2.5~3.2
|
1.6~2.2
|
315(300)
|
24,32
|
3.0~3.2
|
2.0~3.2
|
355(350)
|
28,36
|
3.2~3.6
|
2.2~2.6
|
400
|
32,40
|
3.2~3.6
|
2.2~2.6
|
c. 锯齿宽度偏差为±0.1 mm;
d. 锯片厚度偏差为±0.1 mm;
e. 主轴转速取最高转速;
f. 进给速度选用15±2 m/min,或最接近于15±2m/min;
g. 锯片处于锯片高度40mm的位置上;
h. 锯片间距取能锯切板条宽度为150mm的间距。
注:对单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测量时锯片数为1片,锯片间距的规定不适用。
10.2 单锯片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 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5 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0.3 多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8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1 机床的排屑与粉尘浓度的要求
11.1 机床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
11.2 机床安装上有效的吸尘装置后,工作时1片锯片所产生的粉尘浓度值在操作者周围不得超过10mg/m3,每增加1片锯片,其粉尘浓度值的增加量不得超过5 mg/m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重光、蒋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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