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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JB 7018—93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JB 7018—93

【颁布日期】:1993—09—21

【实施日期】:1994—07—01

【标  题】:JB 7018—93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9851—1990《连续机械搬运设备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定义和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的术语、通用安全规则和特殊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搬运物料的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或重力驱动悬挂输送机和其他通用悬挂输送机,也不适用于人员输送系统。

 

 

2 引用标准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11341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5317 环链电动葫芦

 

ZB J80 013 钢丝绳电动葫芦

 

 

3 术语

 

3.1 载物车

 

包括小车和承载装置。见下图。

 

3.1.1 小车

 

装有车轮在轨道上运行的移动部件。它由主车和副车组成,也可以只有主车。见下图。

 

3.1.2 承载装置

 

连接载荷和承载梁的装置。它由吊架和支承架组成,也可以是电动葫芦。见下图。

 

3.2 轨道

 

承载和导向的结构件,包括水平轨、倾斜轨、升降轨和道岔。

 

3.3 升降装置(升降段)

 

通过升降轨的垂直或倾斜移动,使小车在不同高度的轨道上转运的装置。

 

3.4 支撑结构

 

用于悬挂或支撑轨道的结构件。

 

3.5 运行区

 

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时所经过的空间。

 

3.6 固定工作区

 

供人员停留从事工作的区域。

 

3.7 人员通道

 

供人员走动的区域。

 

3.8 非经常接近区

 

只限于专职人员使用的限制接近的区域。

 

 

 

 

4 通用安全规则

 

输送机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则,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还应符合GB 11341的规定。

 

4.1 当载物车的起升装置装配了钢丝绳电动葫芦或环链电动葫芦时,则应符合ZBJ80 013或JB 5317的规定。

 

4.2 输送机上装卸载荷和(或)承载装置的相关设备(如升降段)应满足第5章的规定。

 

 

5 特殊安全规则

 

5.1 建造阶段(设计和制造)

 

5.1.1 当小车上某一零(部)件失效时,小车应不脱轨、不跌落。

 

5.1.2 当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之内或其上方运行时,输送机的设计应考虑在货物翻转或跌落时对人员的保护。

 

5.1.3 主车的连接装置应防止副车或地面小车突然脱落。

 

5.1.4 载物车应能随时单独停住。

 

5.1.5 在轨道末端或断路处,如在道岔、升降段等,应有机动止挡器防止小车跌落。在工作区内的轨道末端,允许使用手动止挡器。

 

5.1.6 在倾斜运行区,为防止由于电动机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下滑,应装设能自锁的驱动装置、制动器或上下坡捕捉器等安全装置。

 

5.1.7 当维修人员使用专用的载物车对输送机进行维修时,专用载物车至少应装设如下装置:

 

a. 双向连续动作控制器;

 

b. 制动器(运行制动器、停车制动器);

 

c. 为防止手伸出,围在工作轿厢周围的侧护栏应设金属网,侧护栏的高度至少为1.1 m;

 

d. 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装置。

 

5.2 安装阶段(设计、施工和交货试运转)

 

5.2.1 输送机的每个载物车应有区别标志,如数字、字母或颜色。

 

5.2.2 每个载物车应标出额定起重量。当承载装置可拆时,还应标出其重量。

 

5.2.3 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5.2.3.1 当轨道上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如在机动道岔、转盘、支撑、车轮和导向轮上)高于工作区地面2.5m时是安全的。

 

5.2.3.2 在运行区内为使人员迅速通过,载物车应能停住,且两载物车从地面起2m的空间内,在其运行方向上的间距应不小于0.5m。这个间距应考虑载物车的正常摆动。

 

5.2.3.3 当通向运行区内的走道被防护设施(如护栏)阻挡,则安全距离应符合法规的规定。这些安全装置应与输送机在相应区域内对人员有危害的机械设备联锁。

 

5.2.3.4 当输送机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或其上方运行时,应采用适当的防护装置防止货物翻转或跌落对人员造成伤害。

 

5.2.3.5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其周围的固定物,以及与其相邻运行区的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方向上产生侧向危险挤压点,在高度2m以下的各个区域内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距离:

 

a. 在固定工作区内和人员通道,0.8 m;

 

b. 在非经常接近区一侧至少0.6m,在一长度小于1 m的障碍物垂直面处,可减为0.5m;

 

c. 当运行区在门前、门架前、出入口或梯子前经过时,侧向间距应不小于1 m。

 

这些值应考虑载物车在运行中的正常摆动。

 

5.2.3.6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周围固定物在水平方向上产生危险挤压点,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高度:

 

a. 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地面的间距,0.12m;

 

b. 非经常接近区内建筑物或机器上方,0.5m;

 

c. 当运行区位于固定工作区或人员通道上方时,2.5m。

 

当升降在工作面或转辙点时,这些安全间距不再适用。

 

5.2.3.7 当运行区内的人员通道在运行时已由安全装置或其他措施防护时,安全距离不是必需的。

 

5.2.3.8 当输送机的运行区必须进入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并且不设安全距离,则应提供安全装置来阻止运行,直到所有人员离开该区域。

 

5:2.4 输送机的运行区与人员通道交汇处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当人员通道穿过输送机的运行区,并且能见度比较低时,应根据运行速度安装控制人员走动的导向装置(如栏杆或门),或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大于0.5m/s时,必须安装导向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0.5 m/s时,可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

 

5.2.5 控制站的设计和安装应使所有控制元件操作安全、方便,控制元件的标志应清晰、持久。控制动作和设备的响应应符合人机工程学设计原则。

 

5.2.6 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特别是在人工卸载处,应在容易触及的地方装设停止相应工作段所有动作的紧急制动装置。

 

5.2.7 输送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J 232。对直接触及或非直接触及元器件的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特别是对通电部件应通过设置间距、障碍物或绝缘来避免直接触及,并保证其防护等级。低压开关箱和控制柜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 23。

 

5.2.8 输送机供电装置应与其他动力电源隔离,所使用的装置应能锁定在断路位置,以防止误动作或非操作人员操作而引起通电。

 

5.2.9 当输送机分区段供电时,每个区段应分别绝缘。

 

5.2.10 当不能在地面对输送机进行维修而使用架空工作平台时,应能使人员安全通行和工作。架空工作平台可固定在输送机上(如架空走道或平台),也可是移动式的(如升降平台)。

 

5.3 使用阶段(操作和维修)

 

5.3.1 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严禁非专职人员通行,并用醒目和永久的警告语言标出。

 

5.3.2 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了解输送机可能产生的危险。

 

5.3.3 在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以及在其附近工作的专职人员,应接受安全指导并掌握安全知识。

 

5.3.4 输送机在运行区的维修,只有确认对人员无危险时才能进行。

 

5.3.5 当运行区的侧面存有物品时,输送机的运动部件与存放物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8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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