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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绞车安全要求JB 8515—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JB 8515—1997

【颁布日期】:1997—03—04

【实施日期】:1997—10—01

【标  题】:JB 8515—1997矿用绞车安全要求

前 言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以及现行有关的矿山机械产品标准等。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明、杨现利、张积良、黄立平。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绞车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用绞车提出的限制。

 

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用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描述的机器寿命期内务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凿井绞车、调度绞车、调车绞车、耙矿绞车、回柱绞车、运输绞车、无极绳绞车、风门绞车、气动绞车、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等矿用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3768—83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绞车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列于表1中。

 

 

表1 危险一览表

 

序 号

 

危 险

 

1

 

油路系统漏油严重

 

2

 

噪声过大

 

3

 

主轴或卷筒存在缺陷

 

4

 

工作制动失效

 

5

 

安全制动失效

 

6

 

闸瓦与制动轮接触面积不足

 

7

 

闸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过大

 

8

 

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不能保证

 

9

 

制动力矩不足

 

10

 

操纵机构不灵活或失效

 

11

 

防护装置损坏或不齐全

 

12

 

安装处有过量的尘埃和爆炸性气体,不能满足防爆要求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2绞车不能用于人员的运输。

 

4.3 绞车(凿井绞车除外)应能在5~40C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工作;对凿井绞车,则应能在一25~40℃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工作。

 

4.4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绞车,必须具备防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4.5绞车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

 

4.6绞车所有密封处,不得有漏油现象。

 

4.7 绞车的整机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绞车整机噪声声压级值

 

产品名称及工况条件

 

声压级值

 

dB(A)

 

凿井绞车

 

运输绞车

 

回柱绞车

 

风门绞车

 

无极绳绞车

 

调车绞车

 

(额定载荷时)

 

≤85

 

≤90

 

≤90

 

≤85

 

≤85

 

≤90

 

调度绞车

 

(空载时)

 

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

 

≤84

 

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

 

≤88

 

耙矿绞车

 

(空载时)

 

功率≤7.5kW

 

功率15~55 kW

 

功率75~100kW

 

≤86

 

≤90

 

≤93

 

气动绞车

 

(负载时)

 

中间层钢丝绳额定拉力≤22.7 kN

 

≤110

 

中间层钢丝绳额定拉力>22.7 kN

 

≤115

 

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

 

(司机操作位置处额定载荷时)

 

≤88

 

 

4.8 主轴和卷筒不得有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9 挡绳板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0 除风门绞车、回柱绞车外,绞车应设置可靠的工作制动器。

 

4.11 对凿井绞车和运输绞车,不但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器,而且还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可采用锤重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

 

4.12 安全梯凿井绞车应具有手驱动和电力驱动的功能,其制动器在断电的情况下,应能手动解除制动。

 

4.13 制动闸瓦(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4.14 闸瓦(带)与制动轮无缺损,表面无油迹。

 

4.15 闸瓦(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得大于2mm,且上下相等;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在闸瓦中心不得大于2.5 mm;

 

——带式制动器不得大于3mm。

 

4.16 闸瓦(带)磨损后,表面距固定螺栓头或铆钉头端部不小于2mm。

 

4.17 凿井绞车和运输绞车的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

 

——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器不得超过0.5 s;

 

一—蓄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器不得超过0.6 s。

 

4.18 制动力矩:

 

——凿井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在提升物料时均不得小于最大静力矩的2倍;

 

——运输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

 

——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

 

——气动绞车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1.25倍。

 

4.19 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

 

采用手动操纵机构时,手把上的作用力:

 

——运输绞车不应超过200N;

 

——耙矿绞车、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不应超过150N;

 

——风门绞车不应超过300N;

 

——气动绞车不应超过156 N。

 

气动绞车的脚踏操作力不应大于222 N且不小于36 N。

 

4.20 气动绞车的双向手柄自中间位置起移动行程不应大于300mm,单向手柄行程不应大于600mm,脚踏行程不应大于250mm。

 

4.21 气动绞车的制动器应配调整机构,便于补偿磨损并维持规定的制动力矩。

 

4.22 绞车所有外露旋转零部件(除卷筒、制动器外)应有防护装置。

 

4.23 运输绞车应设有深度指示器。

 

4.24 对耙矿绞车,可根据用户要求,实现远距离操纵。此时,绞车结构应保证:

 

a)防止钢丝绳自行松卷;

 

b)操作系统电压不应超过36 V。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

 

5.1 每台绞车应在制造厂的试验台上进行出厂试验。

 

5.2 绞车在整机试验台上或现场,首先做空负荷试运转,待运转平稳后,再进行负荷试验。在额定负荷下运转不少于30min后,检查:

 

a)运转的平稳性;

 

b)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灵活可靠性;

 

c)闸瓦(带)的接触面积。

 

5.3按GB 3768的规定测量绞车的噪声。

 

5.4 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的检验,可在闸瓦接触面上贴人金属箔片,用电秒表进行测定;或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

 

5.5制动力矩可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应变仪或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

 

5.6手柄操纵力用精确度为1 N的测力计进行测定。

 

 

6 使用信息

 

6.1 每台绞车均应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合格标记;

 

e)产品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6.2绞车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6.3每台绞车应随机提供:

 

a)产品安装、使用和维修说明书;

 

b)产品总装配图样和基础图样;

 

c)产品装箱清单及成套发货明细表;

 

d)产品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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