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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JB6111—92(作废)

【颁布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 文 号】:JB6111—92

【颁布日期】:1992-05-16

【实施日期】:1993-01-01

【标  题】:JB6111—92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作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要求、包括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木工车床(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要求。
3.2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3 在机床上加工坯料的圆周速度不得超过15m/s,应在明显位置配置工件直径与转速选用的标牌。
3.4 机床应具有互锁装置或警示标志,避免在更换工件的夹紧装置时启动机床。
3.5 机床的电气系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操纵机构的要求
4.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和操纵力按GB 12557第5.4和5.6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4.2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4.3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 进给机构的要求
5.1 机床拖板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5.2 加工端面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6 装夹装置的要求
6.1 工件的装夹装置必须可靠。
6.2 刀具的夹紧装置(刀架)必须能可靠地夹紧刀具。
6.3 尾架必须设有锁紧机构。
6.4 手动进给的靠刀支架与机床必须紧固、安全可靠。
7 机床噪声要求
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dB(A),测量方法按ZBJ65 015的规定。
8 吸尘与排屑
应在机床说明中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重光、蒋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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