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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工带锯机结构安全JB6108—92(作废)

【颁布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 文 号】:JB6108—92

【颁布日期】:1992-05-16

【实施日期】:1993-01-01

【标  题】:JB6108—92普通木工带锯机结构安全(作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工带锯机的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操纵机构、锯条张紧与室锯卡装置、除屑装置的噪声与振动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木工带锯机(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 9239 钢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ll357 带轮的材质、表面粗糙度及平衡
GBl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l2557的规定。
3.2 机床上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部分,如锯轮、锯条、带传动等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3 锯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压紧力、离心力、制动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3.4 锯轮、主运动的带轮应作平衡试验,锯轮静平衡度应不低于GB 9239中G 6.3级的规定;主传动带轮的平衡应符合GBll357的规定。
3.5 锯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200N/mm2。
3.6 锯轮轴的材料应使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
3.7 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起动、制动、冲击等产生松动。
3.8 导向板的结构应固定可靠,操作容易,调整方便。
4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4.1 锯轮防护罩
4.1.1 防护罩的结构和所用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钢板或不摩于其强度的其他材料制造(兼地坑覆盖的下锯轮防护罩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
4.1.2 上锯轮处于任何位置防护罩均应能罩住锯轮的3/4以上表面,并内衬有缓冲材料。
4.1.3 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面应有足够的间隔,推荐不小于100mm。
4.1.4 推荐在上锯轮防护罩内,靠锯齿边的适当之处设置有锯条承受器。
4.2锯齿防护罩
4.2.1 切削边的锯齿防护罩应保证非工作锯齿不外露。
4.2.2 防护罩的结构和所用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lmm的钢板或不低于其强度的其他材料制造。
5 操纵机构的要求
5.1 起动按钮应设置在能够确认锯条位置状态,便于调整锯条的位置上。
5.2 起动按钮应灵敏、可靠,不应有因接触振动等原因而产生误动作。
5.3 机床在停电或驱动电源断路时,要处于自动断开状态,当恢复供电或驱动电源接通时,应有防止再起动的装置。
5.4 上锯轮机动升降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5.5 必须设置急停控制按钮。
5.6 上锯轮与导向板的调节手轮离地高度应为500~1 000mm;操纵力不大于60N。
6 制动机构的要求
6.1 下锯轮应装有能够对运转进行有效制动的装置。
6.2 制动装置应操作简单,制动性能好,调整方便。
6.3 手动或脚踏制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操作部位应在操作者便于控制的地方;
b.手动的把手应防止逆转和脱落;
c.脚踏板表面应防滑,并应按装脚踏板水平位置限制器。
7 锯条张紧与锯卡装置的要求
7.1 锯条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张紧装置应有一定的灵敏度,以保证带锯条与其宽度、厚度、切削条件相适应的张紧力;
b.杠杆式张紧装置的撑杆(顶杆)横轴、固定撑头(支承)的材料应采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对必要的部分应进行热处理以提高耐磨性。
7.2 锯卡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锯条的宽度、厚度应能简便地调整卡块位置;
b.锯卡臂应安装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证锯卡在升降时,不会与锯齿相碰;
c.上锯卡卡块夹紧部分,应能降至下端与工件间的距离尽可能小的位置上。
8 上锯轮的升降与调整倾斜装置的要求
8.1 卜锯轮的升降、倾斜调节应灵活、可靠,以保证锯机正常运转。
8.2 调整倾斜装置应具有即使在锯轮运转中,操作手柄受到意外的力,而锯轮的倾斜角必须保持不变的结构。
8.3 圆周速度超过50m/mm或转速超过20r/min在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
9 除屑装置
9.1 锯轮应设置除屑装置,以清除锯轮外缘面上的锯屑、树脂及其他粘着物。
9.2 在有可能把下锯轮与锯条之间的木屑、树皮等卷入下锯轮的部位,应设有防止卷入的装置。
9.3 机床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吸尘器,否则应在机床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木屑排除方法。
10 噪声与振动的要求
10.1 机床上应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10.2 在空运转条件下,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
测量方法按ZB J65015的规定。
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导向板在锯切厚度25mm处;
b.锯卡处在尽可能低的位置。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带锯机床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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