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 文 号】:JGJ146-2004
【颁布日期】:2005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
【标 题】: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已作废,被JGJ 146-2013代替)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 阮景云 顾美丽 杨纯怡 李生贵 蔡崇民 张佳 边尔伦 孙维民 许月根 戴贞洁 高俊岳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2 防治水土污染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2 卫生与防疫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 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1.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 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 防治水土污染
3.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放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府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1.1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封式垃圾容器。
4.1.3 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1.4 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4.1.5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1.6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1.7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4.1.8 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宿舍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4.1.9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4.1.10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4.1.11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4.1.12 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1.13 食堂制作的炊具宜存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4.1.14 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
4.1.15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1.16 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4.1.17 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4.1.18 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4.1.19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4.1.20 文体活动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4.2 卫生与防疫
4.2.1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4.2.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4.2.3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2.4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4.2.5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清毒。
4.2.6 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4.2.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2.8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有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条文说明 前言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经建设部2005年1月21日以建设部第308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建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环境保护
4 环境卫生 1总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作业人员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为施工服务的人员。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的“生活区”指建设工程作业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是指施工现场内无条件建立生活区,在施工现场以外搭设的用于作业人员居住生活的临时用房或者集中居住的生活基地。
1.0.4 说明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2 一般规定
2.0.2 施工现场应设封闭围挡,防止与施工作业人员无关的人员进入,防止施工作业影响周围环境。
2.0.3 工程概况牌内容一般有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以及联系电话等。
2.0.4 临时用房是指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暂设的各种房屋。临时用房的结构、搭设、使用等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2.0.6 防护用品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中使用的防治职业病和防止劳动者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保护用品。 3环境保护
3.1.1硬化处理指可采取铺设混凝土、礁渣、碎石等方法,防止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1.3 在大风天气里不得进行对环境产生扬尘污染的土方回填、转运作业。
3.1.6 混凝土搅拌场所一般安装喷水雾装置进行降尘。
3.1.9 清洁能源指燃气、油料、电力、太阳能等。
3.2.3 隔油池是指食堂在生活用水排入市政府管道前设置的阻挡废弃油污进入市政管道的池子,并能及时清理。
3.3.2 降低噪声措施可采用隔声吸声材料,使用低噪声设备等。
3.3.3 夜间施工一般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特殊地区可由当地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4环境卫生
4.1.10 防鼠挡板:指门扇下方采用金属材料包裹,防止老鼠啃咬。
4.1.16 临时厕所是指便于清运和使用方便的如厕设施。
4.2.8 法定传染病是指:非典型性肺炎、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病。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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