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发 文 号】:YB/T5198—93
【颁布日期】:1993-12-08
【实施日期】:1994-01-01
【标 题】:电梯钢丝绳用钢丝YB/T5198—93(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93—12—08批准 1994—01—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电梯钢丝绳用冷拉光面钢丝。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4101—83《电梯钢丝绳用冷拉钢丝》。
1 尺寸、外形
1.1 直径及允许偏差
钢丝的公称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mm
公称直径 d
|
允许偏差
|
0.25~<0.80
|
±0.01
|
0.80~<1.80
|
±0.02
|
1.2 外形
1.2.1 钢丝的椭圆度应不大于相应直径公差之半。
1.2.2 钢丝盘应规整,当解开钢丝盘捆线时,不得散乱或成“∞”字形。
1.3 标记示例
抗拉强度为1 370N/mm2,直径为0.85mm的电梯钢丝绳用钢丝,其标记为:
电梯钢丝绳用钢丝0.85—1 370—YB/T 5198—93
2 技术要求
2.1 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丝应用符合GB 69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造,钢号由供方选择。
2.2 力学性能
2.2.1 抗拉强度
钢丝公称抗拉强度级别为:
1 370N/mm2
1 570N/mm2
1 770N/mm2
钢丝的强度级别是其抗拉强度的下限,上限等于下限加上表2中规定的值。
表2
公 称 直 径 d,mm
|
抗 拉 强 度 差 值,N/mm2
|
0.25~<0.50
0.50~<1.00
1.00~<1.50
1.50~<1.80
|
300
280
260
230
|
2.2.2 扭转试验
钢丝的单向扭转试验次数应符合表3规定的最少扭转次数。
表3
钢丝公称直径
d
mm
|
扭转次数,不小于(试样长度为100d)
|
||
公称抗拉强度,N/mm2
|
|||
1370
|
1570
|
1770
|
|
0.50~<1.00
1.00~<1.30
1.30~<1.80
|
34
33
33
|
30
29
28
|
28
26
25
|
2.2.3 反复弯曲试验
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符合表4规定。中间尺寸按相邻较大尺寸的规定。
2.2.4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提供其他强度级别的钢丝,其力学性能指标按相邻较大强度级别的规定。
2.2.5 打结拉伸试验
对于直径小于0.5mm的钢丝,用打结拉伸试验代替扭转和反复弯曲试验。钢丝结应打在试样的中间。打结钢丝进行打结拉伸试验时,所能承受的拉力不低于其公称破断拉力的50%。
2.5 表面质量
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竹节、起刺、锈蚀和伤痕。
3 试验方法
3.1 钢丝直径用精度为0.01mm的千分尺,在钢丝同一截面的相互垂直方向上进行测量。两次测量所得直径的算术平均值,为钢丝实测直径。两次测量的直径之差,为钢丝的椭圆度。
3.2 钢丝的拉伸试验应符合GB 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
3.3 钢丝的扭转试验应符合GB 239—84《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的规定。
3.4 钢丝的反复弯曲试验应符合GB 238—84《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钢丝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2 每盘钢丝都应进行直径和表面质量的检查。
4.3 在每盘钢丝的两端各取一根试样,在每只工字轮的一端取一根试样作抗拉强度、弯曲、扭转试验。当初试不合格时,允许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一次复验。
表4
公称直径
d
mm
|
弯曲圆弧
半径
mm
|
反复弯曲次数,不小于
|
||
公称抗拉强度,N/mm2
|
||||
1370
|
1570
|
1770
|
||
0.50
|
1.25
|
9
|
7
|
6
|
0.55
0.60
0.65
0.70
|
1.75
|
15
13
11
10
|
13
11
9
8
|
12
10
8
7
|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2.50
|
17
15
13
12
11
10
|
15
14
13
12
11
10
|
14
13
12
11
10
9
|
1.10
1.20
1.30
1.40
1.50
|
3.75
|
18
15
13
11
10
|
17
15
13
11
10
|
16
14
12
10
9
|
1.60
1.70
1.80
|
5.00
|
15
13
12
|
13
12
11
|
12
11
10
|
5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丝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3—88《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冶金局、上海第二钢铁厂起草。
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天津第一钢丝绳厂为协助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申培、刘宗杨、金国钧、吕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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