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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YS/T 318—1997(作废)

  •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8日
  • 作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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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发 文 号】:YS/T 318—1997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3-01-01

【标  题】:铜精矿YS/T 318—1997(作废)

本标准是对YS/T 318-94《铜精矿技术条件》进行的修订。YS/T 318-1994是在1994年标准清理整顿时,将原冶金工业部标准YB112-82《铜精矿技术条件》重新编号后发布的,其技术内容和标准文本均未改动。本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表述,遵循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修订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矿山资源现状、技术水平和冶炼厂的需求。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参考进口铜精矿指标,对主要内容做了修改,其中铜精矿的品级由原来的十五个品级、主品位12%~30%,修订为本标准的四个品级,主品位为13%~30%;化学成分做了相应的调整;为满足用户的需求,在杂质部分中增加了对Bi元素的控制;原Pb、Zn分开变为Pb+Zn和量进行限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YS/T 318-94。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芝、彭德明、赵玉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浮选铜精矿的要求、试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浮选铜精矿,也可适用于经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铜精矿,供炼铜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50-89 极值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3884.1-3884.13-83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 3884.14-3884.15-86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4263-9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作方法
  YS/T 96-96 散装浮选铜精矿、锌精矿中金银分析取制作方法


3、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铜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3.1 产品名称
  3.2 品级
  3.3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3.4 数量
  3.5 本标准编号
  3.6 其他


4、 要求
  4.1 产品分类
  铜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
  4.2 化学分类
  铜精矿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铜精矿的化学成分  %


品级 Cu不小于 杂质含量,不大于 品级 Cu不大于 杂质含量,不大于
As Pb+Zn MgO Bi As Pb+Zn MgO Bi
一级品 30 0.05 2 1 0.05 三级品 20 0.30 8 4 0.30
二级品 25 0.20 5 3 0.20 四级品 13 0.40 12 5 0.50


  4.3 铜精矿中金、银、硫为有价元素,应报分析数据
  4.4 铜精矿中水分不得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4.5 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精矿要求混匀。


5、 试验方法
  5.1 铜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 14263中的规定进行。
  5.2 铜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 3884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铜精矿运到需方就近的车站或码头后,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6.2 组批
  铜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65t。
  6.3 取样和制样
  6.3.1 不含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 14263的规定进行;伴生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 14263t 和YS/T 96的规定进行;袋装铜精矿按10%(m/m)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样袋中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6.3.2 样品的制备按GB 14263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6.3.3 将所制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作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
  6.4 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6.4.2 检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数字的修约按GB 8170-87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4.3 当供需方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4.4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铜精矿技术条件规定则判废。


7、 包装和运输
  7.1 铜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7.2 铜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7.3 每批精矿发运时,应附有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重量;
  e) 车号;
  f) 发货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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