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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文 号】:GB11657-1989

【颁布日期】:1989-07-24

【实施日期】:1990-06-01

【标  题】: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19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铜冶炼(密闭鼓风炉型)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铜冶炼(密闭鼓风炉型)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铜冶炼(密闭鼓风炉型)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督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铜陵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克启、胡更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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