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502—1996
【颁布日期】:1996—03—13
【实施日期】:1996—08—01
【标 题】: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502—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以下简称检定装置)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1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JJG 257 玻璃转子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573 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
3 技术要求
3.1 检定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3.2 检定装置的表面应无明显凹痕、划伤,开关启动动作应灵活可靠,阀门转动平稳。
3.3 检定装置流量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测量范围:0.5~100L/min;
允许误差:±1.0%。
3.4 检定装置差压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a.测量范围;0~200×10Pa,
0~-200×10 Pa;
允许误差:±1%。
b.测量范围:>200×10Pa~2 000×10Pa,>-200×10 Pa~-2 000×10 Pa;
允许误差:±2%。
3.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允许误差:
计时范围:不小于10h;
30min允许误差土0.5s。
3.6检定装置气源:
气源A:流量不小于15L/min,抽气负压≥0.02MPa。
气源B:流量不小于100L/min,抽气负压≥0.06MPa。
3.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不得高于室温5℃。
3.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2 000Pa压力下,1min压力下降应不大于2×10Pa。
3.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对粉尘采样器采样流量的附加阻力应不大于2×10Pa。
3.10 检定装置适应的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0~35℃;
相对湿度:≤85%。
3.11 检定装置的电源插口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耐潮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能承受1 500V的耐压试验。
3.12 检定装置经高温试验、低温试验、运输试验、耐潮试验后应符合3.2、3.5、3.6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的环境条件
a. 温度:20±5℃;
b. 湿度:≤85%。
4.2 检查
本标准3.2条用目测和手感进行。
4.3 检定装置流量计示值误差
按JJG 257玻璃转子流量计规定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4 检定装置差压计示值误差
按JJG 573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误差
用分度值为0.01 s的电子秒表作标准器,同时启停电子秒表与检定装置计时器,将计时器的示值与标准器的示值进行比较,选取30min时间间隔测试两次,取最大误差值。
4.6 检定装置气源
用检定装置上的流量计和量程为0~-0.1MPa、准确度为2.5%的真空表检验气源流量范围和抽气负压。
4.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
检定装置工作30min后用量程为0~100℃、分度值为0.5℃的点温度计测量测试口气流的温度,测量两次,取最大值。
4.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至流量调节阀之间加压,当压力达到200×10Pa时,启动计时器,到1 min时记下差压计上的读数。
4.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和粉尘采样器之间,连接准确度为1%、测量范围为300×10Pa差压计,当检定装置流量和粉尘采样器流量平衡时,从差压计上读出压力。
4.10 绝缘电阻和耐压
4.10.1 用500V电压等级兆欧表测量电源插口电极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4.10.2 按GB 998的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4.11 低温试验
按照GB 2423.1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中试验A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0℃;
试验时间2h。
4.12 高温试验
按照GB 2423.2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中试验B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35℃;
试验时间2h。
4.13 运输性能试验
检定装置包装好后,在模拟运输试验台上试验1h。
4.14 湿热试验
按照GB 2423.3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试验周期:2d;
严酷程度:40℃。
5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逐台按表1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型式试验
|
1
|
外观
|
3.2
|
4.2
|
√
|
√
|
2
|
流量计范围和误差
|
3.3
|
4.3
|
√
|
√
|
3
|
差压计范围和误差
|
3.4
|
4.4
|
√
|
√
|
4
|
计时范围和误差
|
3.5
|
4.5
|
√
|
√
|
5
|
气源流量和抽气负压
|
3.6
|
4.6
|
√
|
√
|
6
|
测试口气源温度
|
3.7
|
4.7
|
/
|
√
|
7
|
气密性
|
3.8
|
4.8
|
√
|
√
|
8
|
附加阻力
|
3.9
|
4.9
|
√
|
√
|
9
|
绝缘电阻
|
3.11
|
4.10.1
|
√
|
√
|
10
|
耐压试验
|
3.11
|
4.10.2
|
/
|
√
|
11
|
低温试验
|
3.12
|
4.11
|
/
|
√
|
12
|
高温试验
|
3.12
|
4.12
|
/
|
√
|
13
|
运输试验
|
3.12
|
4.13
|
/
|
√
|
14
|
耐潮试验
|
3.12
|
4.14
|
/
|
√
|
注:表中“√”为应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
5.2 型式试验
5.2.1 型式试验的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5.2.2 在下列情况下,应做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5.2.3 按GB 10111的规定,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至少1台)。
5.2.4 表1中各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台不合格,重新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制造日期、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相应的标志。
6.1.2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记应清晰耐久。
6.2 包装运输
6.2.1 包装应符合铁路、汽车等有关运输的规定。
6.2.2 包装箱内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装箱单。
6.3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环境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治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丘伟东、周彬、陈福民、唐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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