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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 文 号】:GB8159-87

【颁布日期】:1987-08-15

【实施日期】:1988-10-01

【标  题】: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GB8159-87



本标准部分采用西德矿井救护委员会《井下采矿用的过滤式自救器构造,试验的使用原理FSR原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井下个人脱险使用的防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以下简称自救器)。
  1 型式、基本规格及使用条件
  1.1 型式
  直接式口具型:滤毒罐直接与口具连接。
  1.2 基本规格
  基本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基本规格
  
  1.3 使用条件
  a. 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应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应高于1.5%;当一氧化碳浓度为0.25%时,应具有同等防护性能;
  b. 非瓦斯突出矿井;
  c. 只适用于个人逃生脱险用。
  2 技术要求
  产品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1 性能要求
  2.1.1 防一氧化碳性能
  产品在表1规定的防护时间内,按GB8160-87《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试验方法》试验时,吸入空气的一氧化碳透过浓度不应超过500ppm,一氧化碳透过积累量不应超过380mL。
  2.1.2 吸气温度
  试验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1.0%时,吸入空气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5℃,试验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1.5%,吸入空气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95℃。
  2.1.3 呼吸阻力
  产品呼吸阻力试验在防一氧化碳性能试验后立即进行,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Pa(mmH2O)
  


  2.1.4 滤烟能力
  带有滤烟装置的自救器,按GB8160-87方法试验时烟雾透过滤不大于40%。
  2.2 结构要求
  2.2.1 产品外壳的气密性能
  按GB8160-87方法试验时在13.34kPa(1360mmH2O)压力下不得漏气。
  2.2.2 防水透湿性能
  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必须保证过滤器防护性能达到要求。按GB8160-87中的1.5条进行试验后产品增重不得超过5g。
  2.2.3 过滤器的气密性能
  在980Pa(100mmH2O)正压力下不得漏气。
  2.2.4 呼气阀气密性能
  按GB8160-87 1.7试验时在1.47kPa(150mmH2O)负压下恢复到常压的时间应不少于15s。
  2.2.5 视野
  佩戴好自救器后,下方视野应大于40°。
  2.2.6 耐碰撞性能
  a. 产品按GB8560-87中的2.2试验后,应符合标准2.1.1、2.1.2、2.1.3的要求;
  b. 按GB8160-87中的2.1条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2.2.1、2.2.2、2.2.3、2.2.4的要求。
  2.2.7 产品外壳应设有管理排架、腰带环或其他背具及封印装置,开启搬手应涂红色标记。
  2.2.8 产品开启、佩戴应方便,封印装置开启力应为39~118N(4~12kgf)。
  2.2.9 口具应采用无毒无异味的橡胶材料制造,口片形状、尺寸应与口型相适宜,并具有良好的弹性。
  2.2.10 头带的拉紧力应适宜,使其适用于不同的头型,在逃生或剧烈活动时,口具不应从口中脱出。
  2.2.11 鼻夹弹力应适宜,保证夹紧鼻孔不能通气,在布置鼻夹时应能使佩戴者在衔入口具时能注意到夹上鼻夹。
  2.2.12 过滤器取出力
  a. 过滤器取出力应不大于98N(10kgf);
  b. 当过滤器夹紧在外壳内不取出时仍可供呼吸使用,其流量为30L/min时,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92Pa(40mmH2O)。
  2.2.13 过滤器应设有热交换和隔热垫。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1.5%出现高温时,不应烫伤佩戴者。
  2.2.14 过滤器应设有口水挡板,以防唾液回流。
  2.2.15 过滤器应设有滤尘层,空气和药剂中的粉尘不应进入口具内。
  2.2.16 呼气阀和吸气阀(指带有吸气阀的自救器)应灵敏可靠。
  2.2.17 产品表面要光滑平整,易于擦洗。
  2.3 材料要求
  2.3.1 过滤器呼吸系统所用材料,应能承受一氧化碳浓度为1.5%时出现的高温,不得分解出有害、有味气本。性能不得改变。
  2.3.2 产品外壳如采用轻合金制作时,应符合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的规定。使用非金属外壳时,按GB8160-87中的1.10规定的试验方法,所测表面的绝缘电阻不得超过1000MΩ。
  2.3.3 外壳和紧固件必须有良好的耐腐蚀性。
  2.3.4 橡胶和塑料材料应有良好的耐老化、耐热和耐寒等性能。
  2.4 训练用过滤式自救器
  训练用过滤式自救器外形,过滤器外部结构、质量,呼吸阻力均与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的要求相同。
  2.5 产品库存有效期。
  产品库存有效期应不少于5年。
  3 检验规则
  3. 1 产品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并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
  3. 2 产品出厂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出厂检验分为逐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种。
  3. 3 逐台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2.2.1、2.2.3(封装前)、2.2.4(封装前)。
  3. 4 抽检项目包括本标准2.1.1、2.1.2、2.1.3、2.1.4、2.2.8、2.2.12a。
  3. 5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执行。具体方案见表3。
  抽样方案:取二次抽样方案。
  表3 抽样方案
  
  注:①抽样方案:取二次抽样方案。
  ②批量大小:取N=1000。
  ③批的合格性判断、转移规则、放宽检查的特殊规定,按GB2828中的3.2.4.2、3.2.10.2、3.6规定执行。
  3.6 型式试验
  3.6.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
  a. 试制的新产品(包括产品转厂生产);
  b. 当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连续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3.6.2 产品型式试验项目
  除包括出厂试验项目外,还应包括本标准1.2(表1中过滤器质量)2.2.2、2.2.5、2.2.6、2.2.12b、2.3.1、2.3.2、4.2.2b。
  3.6.3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中3.6.1a、b项抽样方法按GB2828相应的批量执行,而3.6.10d项抽样方法则同本标准3.5。
  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标志
  产品外壳应有下列标志和附件:
  a. 正面:产品名称及型号、制造厂名称;
  b. 侧面:管理牌架;
  c. 外壳上:应有出厂日期、制造批号、整机质量(克)等清晰永久性标志;
  d. 背面:注意事项或简要使用说明。
  4.2 包装
  4.2.1 包装箱外面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包装数量;
  c. 包装箱外形尺寸、净重、毛重;
  d. “严禁受潮”、“切勿倒立、侧置”、“小心轻放”等文字或符号。
  4.2.2 产品包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包装箱内应有防止产品互相碰撞的措施;
  b. 产品包装后应能承受加速度为30m/s2  4.2.3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下列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并标出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号。
  4.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35℃,并远离热源无腐蚀性物质,通风良好,干燥的库房内(相对湿度在80%以下为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抚顺研究所、辽宁省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起草人王淑英、施申忠、肖应璋、樊锡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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