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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矿字[1992]8号

【颁布日期】:1992-6-3

【实施日期】:1992-6-3

【标  题】: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

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

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

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

五、本程序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程序和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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