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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

【颁布单位】:化工部

【发 文 号】:HG/T23003—92

【颁布日期】:1992—04—08

【实施日期】:1992—07—01

【标  题】: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为防止静电引起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对防静电设施(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易爆岗位(场所)。

 

1.3 塑料、电影胶片等生产企业,可参照GB6455的要求执行。

 

 

2 引用标准

 

GB6455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4385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CD90A3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

 

3.1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GB6944规定的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类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存有可燃性粉尘和纤维,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亦属易爆物品。

 

3.2 易燃易爆岗位(场所)——系指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3.1条列出的物品,或符合GuJ16中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岗位(场所、车间、厂房、仓库、装卸站台等)。

 

3.3 总泄漏电阻——系指生产装置系统(设有测量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它包括生产装置系统的电阻、设备与设备之间跨接的接触电阻以及接地电阻等的综合电阻值。

 

3.4 接地电阻——系指生产装置(设备)的静电接地体与大地进行电气连接时的电阻。

 

3.5 间接接地——为使金属以外的物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4 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的岗位(场所)

 

4.1 生产、使用、贮存、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

 

4.2 产生可燃性粉尘的生产装置、干式集尘装置以及装卸料场所。

 

4.3 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槽车和船的装卸场所。

 

4.4 其他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易爆岗位(场所)和有静电电击危险的岗位(场所)。

 

 

5 消除静电危害的基本技术措施

 

5.1 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贮罐等都必须接地。不允许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设备或金属零部件。亚导体或非导体应作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5.1.1 各生产装置系统(或装置单元)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5.1.2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其总泄漏电阻必须符合5.1.1条要求。

 

5.1.3 平时不能接地的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在预设地点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接地,所用接地材料,必须采用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装卸工作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要求静置一定时间才能拆除接地线。

 

5.1.4 直径大于2.5m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5.2 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防止静电急剧产生。

 

5.2.1 灌装时,液体应从槽车等大型容器底部进入,或将注入管伸入容器底部。

 

5.2.2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在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A要求执行。

 

5.2.3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在反应器内易燃液体的搅拌速度。

 

5.3 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取样、测温等现场操作。当灌装、搅拌或循环停止后,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B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5.4 非导体,如橡胶、胶片、塑料薄膜、纸张等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应采取静电消除器消除。

 

5.5 不宜采用金属管输送易燃液体。如必须使用,应采用可导电的管子或内设金属丝、网的管子,并将金属丝、网的一端可靠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

 

5.6 如生产工艺条件许可,增加室内空气中的相对湿度至50%以上。

 

5.7 采取惰性气体保护。

 

5.8 可燃性粉尘和纤维在生产过程中的防静电措施,应按GB12158第4.4条目执行。

 

5.9 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门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6 静电安全检查的内容

 

6.1 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6.2 易燃易爆岗位(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防静电的内容。

 

6.3 定期对岗位(场所)操作人员进行包括防静电知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6.5 易燃易爆岗位(场所)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厂长(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6.6 岗位检查(含自查内容)要点,应列在静电安全检查表上,并按表内项目逐项检查。

 

6.6.1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6.6.2 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6.3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和各项操作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5.2和5.3条目要求检查。

 

6.6.4 检查静电消除器的效果,发现问题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修理。

 

6.6.5 用增湿法消除静电的岗位,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以上。

 

6.6.6 属0区、1区的防火防爆岗位(场所),且其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操作人员(包括进人岗位的其他人员)应按要求穿着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

 

6.6.7 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裤。

 

 

 

附录A

 

防止静电急剧产生控制易燃液体在管道内的流速

 

(参考件)

 

 

A1 灌装铁路槽车时,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8

 

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但V值最大不得大于5m/s。

 

A2 灌装汽车槽车时,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5

 

A3 化工生产中;易燃液体的输送,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A 输送管直径与推荐流速

 

输送管直径

 

流速(m/s)

 

mm

 

In(英寸)

 

 

 

10

 

0.5

 

8.0

 

25

 

1

 

4.9

 

50

 

2

 

3.5

 

100

 

4

 

2.5

 

200

 

8

 

1.8

 

400

 

16

 

1.3

 

600

 

24

 

1.0

 

 

 

附录B

 

 

 

表B 易燃液体灌装后静电泄漏入大地所需的静置时间

 

易燃带静电液体的电导率(S/m)

 

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m3

 

小于10

 

10~50

 

50~5000

 

大于5000

 

所需静置时间(分)

 

大于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小于10-14

 

10

 

15

 

120

 

2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锦西化工总厂安全处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冯玉春、郭宝玉、李永清、黎廷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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