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发 文 号】:SY5445-1999
【颁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2000-04-01
【标 题】:SY5445-1999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445-92《石油工业机械(一汽、钢管)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的修订。
本标准是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本标准与SY5445-92的主要不同处在于增加了“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两章;原“综合管理”经修改调整后,改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修改调整了部分条文;删除了“建筑机械”、“炊事机械”等条文。]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工业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济南柴油机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树泉、沙骏、郝建军、张培武、陈凯章、崔靖国、王正峰
本标准于1992年4月27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仪器、仪表,钢管及钢丝绳等生产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84-1989 交流高压断路器
GB 2494-1995 磨具安全规则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3883.1-1991 手扶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可供认证用)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T 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 7231-1987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10827-198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 12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557-1990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004-199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329-199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规范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
GB15735-1995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9-9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 64-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BJ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 9010-1999 手拉葫芦 安全规则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 5855-93 石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SY 5985-94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劳锅字[1990]8号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5 高处作业 works 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 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 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1 交通运输工具;运动的机器和机械;生产装置刚度、强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有尖角、毛刺、利棱;外露运动件无防护;部件失灵、内压超过允许值、表面温度过高过低的设备、设施。
4.1.2 电气绝缘损坏或带电部位裸露;失灵的电器,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4.1.3 防护装置不完善或失灵、失效,设备、电气安全距离不够。
4.1.4 噪声、振动过大,空气中含尘量或污染程度过高,加热、燃烧、焊接所形成的烟尘。
4.1.5 光线过强或照度不足,眩光,光通量波动过大,光或色对比度不当。
4.1.6 紫外线、红外线辐射过强,电场、磁场强度过高,静电强度过大。
4.1.7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性强度(或剂量)过高;微波场强过大。
4.1.8 场地狭窄、湿滑、缺氧等不良作业环境,安全通道不畅、基础下沉、渗漏等危险构筑物;作业位置与坠落基准面距离过大。
4.1.9 明火、高温与低温物质及异常气候。
4.1.10 信号装置和标志损坏、不完善、不清晰、不规范、显示不准、位置不当。
4.1.11 其他。
4.2 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2.1 有害性物质,如铅、汞、苯、氨、氯、硫等。
4.2.2 易燃、易爆性物质,如氢、汽油、天然气、压缩或液化气体以及空气中的易燃易爆气体混合物或粉尘等。
4.2.3 自然性物质,如煤堆、油布、油纸、油浸金属屑等。
4.2.4 腐蚀性物质,如酸性、碱性物质
4.2.5 其他
4.3 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主要指致病徽生物,如细菌、病毒等。
4.4 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4.1 体力、听力、视力负荷超限。
4.4.2 连续长时间作业。
4.4.3 心理负担过重,如脑力过度紧张、意外刺激或过分激动等。
4.4.4 酒后或吸食有毒物质。
4.4.5 其他。
4.5 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5.1 违章指挥,指挥错误。
4.5.2 违章操作,操作错误。
4.5.3 防护用品、用具使用不当。
4.5.4 监护失误。
4.5.5 其他。
5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5.1 人员
5.1.1 应进行职业适应性选择,其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
5.1.2 应进行体检,其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工作性质要求。
5.2 人员技能
5.2.1 应经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2.2 了解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
5.2.3 掌握必须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4 应正确使用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2.5 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的方法。
5.3 生产装置
5.3.1 应符合GB/4064、GB 5083、GB 12801及相应机床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5.3.2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应按《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
5.4 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
5.4.1 企业应选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选用给人员带来危险或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用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5.4.2 不易人工搬动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设置吊装及搬运的装置。
5.4.3 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按产品的安全要求设专库保管,并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4.4 成垛堆放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5 具有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理,并进行净化处理。
5.5 工艺、作业。施工过程
5.5.1 可能对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危害,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应制定安全、卫生要求。
5.5.2 工艺规程应指明加工操作的安全要求,并在作业、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5.5.3 加工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应严格执行。
5.5.4 操作者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5.5 操作者工作前应全面检查所用设备的防护装置,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进行操作。
5.6 安全生产管理
5.6.1 管理机构
5.6.1.1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专职监督机构和管理网,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5.6.1.2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能和职责,贯彻国家及上级下达的指令和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理。
5.6.2 管理制度
应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6.3 管理档案
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6.4 管理图表
企业应建立必要 的安全生产管理图表。
5.6.5 "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5.6.6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处理应按SY5855的规定执行。
6 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6.1 一般要求
企业应为操作者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车间的温度、湿度、通风、照度、噪声、振动、粉尘、辐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6.2 厂房建筑
厂房建筑应符合TJ 36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6.3 地面
6.3.1 车间地面应防滑、平整、清洁。
6.3.2 因生产需要,需在车间内设置面积大于0.5平方米、深度超过0.5m的坑,宽度超过0.1m的壕,或在地下、地面设有存液池时,均应有可靠的防护栏、盖板,并有安全标志。
6.4 设备、设施布置
6.4.1 设备、设施布置应考虑其安全性,有足够的操作活动及放置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及维修空间。
6.4.2 车间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是要求:
a) 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1.0m,大型设备不小于2.0m(运输线视同);
b) 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0.8m,大型设备不小于0.9m;
c) 操作空间:小型设备不小于0.6m,中型设备不小于0.7m,大型设备不小于1.1m(运输线视同);
d) 高于2.0m的运输线应有可靠的护罩(网)。
6.4.3 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设备附件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场所生产物料及工具柜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b) 工位器具、专用工具、模具、夹具、设备附件的摆放应稳固可靠;
c) 工件、生产物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单件除外),物件直接码垛高宽(以最小尺寸计)之比应小于2,较大集装箱(篮)盛装物件码垛或码堆大砂箱,垛高不应超过3.5m。
6.5 通风、温度
车间通风、温 度应符合TJ 36 的规定。
6.6 采光、照明
生产场所光线应充足。人工照明光线不应有频闪、眩光、耀眼、光通量波动过大、光或色对比度不当等现象。作业面上的照度值应符合 GB 50034-92 第3章的规定。
6.7 辐射
具有辐射的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应符合 GB8702t和GB 8703的规定。
6.8 气象
生产车间应根据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气温、气压、气湿、气流对人员的不良影响。
室 外作业,应有防寒保暖、防风雨、防雷电、防湿和防署降温等措施。
6.9 通道
6.9.1 车间应有一条纵向主通道,宽度应大于3.0m。
6.9.2 车间横向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宽度应大于2.0m.
6.9.3 设备之间通道宽度应大于1.0m.
6.10 噪声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GBJ 87的规定。
6.11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应符合 GBJ 73的规定
6.12 高处作业
6.12.1 作业区堆放的生产物料和工具,应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物坠落。
6.12.2 遇有6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6.12.3 高处作业区应距离普通电线1.0m以上,高压线路2.5m以上,并有防护措施。
6.12.4 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等高处作业设施,应设置缆风绳。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设施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设避雷装置。
6.12.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
7 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
7.1 基本要求
企业生产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能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b) 能处置危险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c) 能从作业区排除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d) 能预防生产装置失灵或操作失误时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e)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
7.2 防护用品
7.2.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SY 5690的规定发放防护用品。
7.2.2 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并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7.3 防火防爆
7.3.1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现场,应有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7.3.2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并有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7.3.3 重要的控制室、计算机中心、技术档案室、贵重设备、仪器仪表室等,应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4 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防护措施应按GB 12158的规定执行。
7.3.5 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储罐及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需置换时,应选用隋性气体或蒸汽等介质。
7.4 安全标志、报警信号
7.4.1 企业的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应按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 2893和GB/T 6527.2 的规定涂有安全色。
7.4.2 易发生事故或人员不易观察到的作业场所和生产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报警信号。
7.4.3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应急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8 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8.1 通用要求
机械设备、设施外露运动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措施。
8.2 金属切削机床
8.2.1 机床应有防止工具、卡具、量具脱落装置。
8.2.2 机床应配备切屑清除工具。
8.2.3 加工细长件的机床应有防弯装置。
8.2.4 机床应有可靠的限位、联锁、手柄、按钮、制动、保险装置。
8.2.5 局部照明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采用220V电源作为照明用电的机床外照明灯,安装高度应在1.8m以上,并应固定。
8.2.6 磨床使用的砂轮不应有裂纹,更换外径为200mm以上的砂轮应做平衡试验,旋转时应无明显跳动。
8.3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应符合GB/T 6067的规定。
8.4 简易起重设备及索具、吊具。
8.4.1 卷扬机
卷扬机应符合GB 13329的规定。
8.4.2 千斤顶、手拉葫芦
千斤顶、手拉葫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旋千斤顶的螺纹磨损超过公称尺寸的20%时应报废;
b) 液压千斤顶的液压元件应完好无损;
c) 手拉葫芦应符合JB 9010的规定。
8.4.3 桅杆及龙门架
8.4.3.1 桅杆应符合GB/T 6067-1985中2.15.1的规定
8.4.3.2 龙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龙门架应进行校正,导轨垂直度和两导轨间距偏差均应小于10mm;
b) 在距龙门架顶部横梁1.5m处应装设可靠的限位开关;
c) 龙门架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架设时应设置缆风绳;倾斜使用时就用地锚牵引柱脚;
d) 龙门架的结构每年应检查一次,结构各部位不应有开焊、断裂和严重变形、腐蚀等。
8.4.4 索具
8.4.4.1 钢丝绳应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规定。
8.4.4.2 焊接环形链应符合GB/T 6067-1985中的2.3的规定。
8.4.4.3 麻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麻绳最大起重量不应超过500kg;
b) 麻绳编结两边各不应少于3圈;
c) 均匀磨损不应超过原直径的30%;
d) 不应有断股现象。
8.4.5 吊具
8.4.5.1 抓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刃口不应有裂纹;
b) 销轴磨损不应超过公称直径的10%,衬套磨损不应超过公称直径的20%;
c) 抓斗闭合时,水平刃口及垂直刃口的错位差和间隙应分别小于3mm,最大间隙的长度应小于200mm;
d) 抓斗张开后,斗口平行误差应小于20mm;
e) 斗口对称中心线与抓斗垂直中心线的偏差值应小于20mm.
8.4.5.2 自制专用吊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由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并经试用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b) 在用的各种吊具不应有变形及严重磨损。
8.4.6 专用吊索具的存放
专用吊索具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专用架,按承载负荷标明限吊吨位:
b) 存放时应防潮防腐。
8.5 冲压、剪切机械
8.5.1 离合器动作应灵活有效,不应有连冲现象。
8.5.2 制动器应灵敏可靠,各部位不应有裂纹、变形和磨损。
8.5.3 紧急停止按钮应灵敏可靠。
8.5.4 距操作者站立平面高度在2.5m以下的外露传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8.5.5 脚踏板应有防护罩及防滑措施。
8.5.6 送、退料口应装有防止人手和身体其他部位进入危险区的防护装置,或有保证误入危险区时能立即停机的安全控制装置。
8.6 木工机械
木工机械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8.7 砂轮机
8.7.1 应靠墙柱安装,安装地点不应正对着附近的设备及有人员经常来往的地方,否则应用围墙或防护屏隔离。
8.7.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罩板与砂轮间隙应匹配,正面为20~30mm,侧面为10~15mm。
8.7.3 挡屑屏板应完好无损,便于调整。屏板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6mm。
8.7.4 砂轮应无裂、损、受潮、受冻现象。砂轮磨削工作线速度应符合GB 2494-1995中第1章的规定
8.7.5 砂轮直径大150mm的砂轮机应装托架,托架与砂轮之间的间隙为3~5mm.
8.7.6 法兰盘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法兰盘与砂轮间应有1~2mm厚的软垫,软垫直径应比法兰盘直径大2~3mm.
8.7.7 砂轮运转应无明显的跳动和摆动。
8.7.8 砂轮磨损的极限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砂轮磨损的极限尺寸
8.7.9 砂轮机应装设有效的除尘装置。
8.8 风动工具
8.8.1 风动砂轮的夹紧装置应可靠。砂轮与卡盘之间应装有厚度为1.0~1.5mm的软垫,软垫直径应比卡盘直径大1~2mm。
8.8.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安装牢固。
8.8.3 气阀、开关应密封良好。开关应转动(调节)灵活,控制准确。
8.8.4 工作部件应完好无损。砂轮不应有裂纹、破损、受潮、受冻等现象;砂轮防护罩卡子、风铲定位销等防松脱锁卡应完好有效。
8.8.5 气路应密封无泄漏。气管应采用耐压大于1Mpa的橡胶管,其长度应小于12m,不应有严重老化、腐蚀现象。
8.9 破碎机
8.9.1 应设置有足够强度和高度的密闭围栏。
8.9.2 围栏门与破碎机应有灵敏可靠的联锁装置。
8.9.3 激发机构应定位可靠,落锤隔板(支承板)应有足够的强度。
8.10 带式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应符合GB/ 14784的规定。
8.11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GB 10827的规定。
8.12 联动生产线
8.12.1 应有紧急停止装置和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
8.12.2 距地面、检查维修台面高度在2m以下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凡有钩、挂、铰、碾危险的,均应安装可靠的防护装置。
8.12.3 各危险部位均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8.12.4 悬挂式输送机、托盘与链体应连接牢固,工件放置平稳。
8.12.5 产生有害、有毒和粉尘的工序,应安装有效的通风、除尘装置。
8.13 注塑机
8.13.1 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8.13.2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8.13.3 前后门罩上应装设与注塑机主电路联锁的开关,并灵敏可靠。
8.13.4 加热塑料用的裸露电阻丝应用瓷套管绝缘,并完好无损。
8.13.5 压力表、应按规定时间校检。
8.13.6 液压系统过载时安全阀应能有效泄压。
8.13.7 加料口应装有防止人手误入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
8.14 产生X、γ射线设备
8.14.1 应有屏蔽防护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产生射线的工作间应专门隔离,门、机应有联锁装置;
b) 对X射线应设防护屏蔽网,并定期作屏蔽效应鉴定测量,每年不少于一次。
c) 对γ射线防护墙应有足够的厚度,隔离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8.14.2 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贮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废弃物应交有关部门统一回收。
8.15 登高梯台
登高梯台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和GB 4053.4的规定。
9 热工设备安全要求
9.1 通用要求
设备、设施外露运动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措施。
9.2 电弧炼钢炉
9.2.1 炉门升降机构传动应灵活可靠,无卡阻、打滑现象。
9.2.2 倾炉限制器应灵敏可靠。倾动时炉体最大后倾角为45度,最大前倾角为15度。
9.2.3 电极升降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限位开关和联动装置应安全可靠;
b) 钢丝绳应符合GB/T6067-1985中2.2的规定。
9.2.4 炉顶限制器应灵敏可靠。
9.2.5 炉体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限位开关。
9.2.6 水冷系统应齐全完好,无泄漏。
9.2.7 炉衬应严密完整。
9.2.8 控制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柜应安装牢固,柜门关闭良好,柜内不应存放杂物;
b) 柜内电气线路的设置应符合10.4的规定;
c) 仪表、指示灯、按钮应齐全完好,标志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9.2.9 炉前渣坑、炉后出钢坑和侧面机械坑应保持干燥。
9.2.10 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粉)尘浓度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9.3 冲天炉
9.3.1 炉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体内外钢板应无裂纹、严重腐蚀、变形、脱焊现象;
b) 风口开启应灵活可靠;
c) 热风冲天炉应在风箱顶部设置泄爆孔;
d) 泄爆孔内应按规定安装由铜、铝或石棉橡胶板等材料制成的易爆片。
9.3.2 炉底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底板应安装牢固;
b) 炉底门应开启灵活、关闭良好
9.3.3 冲出炉出铁坑周围半径4m左右区域的地坪应保持干燥。
9.3.4 加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加料机应操作灵活,运行平稳、安全可靠;
b) 钢丝绳应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规定;
c) 操纵、制动、限制、防护等装置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9.4 工业炉窑
9.4.1 使用固态燃料、气态燃料、液态燃料和电能的各种加热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门(盖)应密封,启闭灵活可靠,并装设限位装置;使用循环冷却水的炉门,冷却水应保持畅通,排气管完好有效;
b) 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操作灵活,钢丝绳应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规定;
c) 炉车应结构完好、运行灵活;
d) 炉墙、炉衬应严密,砌砖平整。
9.4.2 气态燃料炉气阀应完好,启闭灵活、可靠。
9.4.3 液态燃料炉风管、油管、油嘴应畅通,无泄漏。
9.4.4 电阻炉测温仪表、仪表应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9.4.5 使用氨气的工业炉窑,氨气瓶(罐)不应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9.5 混砂机
9.5.1 取样门应完好,启闭灵活。
9.5.2 密封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密封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安装牢固,密封良好;
b) 罩门应与电气联锁,保证罩门打开时能自动停机;
c) 维护保养密封罩时,应断开电源开关。
9.5.3 控制按钮、指示灯应灵敏可靠,并有明显的标志。
9.6 锻造设备
9.6.1 上、下砧面应平整、无松动,锁楔、横销应紧固。
9.6.2 锤头应无裂纹。
9.6.3 脚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脚踏杆(操作手柄)与连接杆和旋阀应连接牢固,操作灵活;
b) 各紧固连接部位无松动、断裂及卡死现象;
c) 脚踏开启弹簧应保持正常的弹力;
d) 操作机构应设置防护罩或挡板。
9.6.4 夹钳应无裂纹,钳口无扭、歪等严重变形,转动灵活。
9.6.5 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9.6.6 储气罐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7 热处理设备
热处理设备应符合GB 15735的规定。
10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0.1 变配电站(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符合GB 50053的规定,35~110kV变电所应符合GB 50054的规定。
10.1.1 变压器
10.1.1.1 正常运行时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油标清晰,油位面在标准线内;
b) 油色透明、无杂质、不参漏;
c) 冷却设备完好,油温指示清晰,上层油温应于85℃
d) 定期加油、换油,进行油质绝缘检测。
10.1.1.2 接地和绝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变压器工作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b) 变压器外壳、铁芯与接地体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机械连接;
c) 变压器绝缘电阻值每千伏应大于1MΩ。
10.1.1.3 变压器瓷瓶、套管应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
10.1.1.4 变压器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
10.1.1.5 裸露的带电体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及遮(围)栏。
10.1.1.6 变压器应定期进行绝缘检测,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且资料齐全。
10.1.2 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
10.1.2.1 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
10.1.2.2 所有母线应整洁,接点接触良好,漆色显明。绝缘电阻值每千伏应大于1 MΩ。
10.1.2.3 电缆头外表清洁,接地良好,无漏油。
10.1.2.4 油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性能应符合GB 1984的规定;
b) 油位应在上下限之间,油色透明,无杂质、不参漏;
c) 在累计切断短路电流三四次或开关喷油、喷烟后,应解体维修;
d) 每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且资料齐全。
10.1.2.5 操纵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性能应符合GB 1984的规定;
b) 操纵灵活,联锁可靠;
c) 每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且资料齐全。
10.1.2.6 空气开关灭弧罩齐全完好,触头平整,无烧损、结疤。
10.1.2.7 电容器无异常声响,外壳无膨胀、漏油。
10.1.3 接地
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变配电站(所)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b) 变配电间网状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c) 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检测,且有检测报告。
10.1.4 安全用具
存放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应存放在无酸、碱、油处;
b) 绝缘棒等用具应垂直存放在支架上,不应与地面或墙壁接触;
c) 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检测,且有检测报告。
10.1.5 通道
变配电室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压手车式柜后通道应不小于1.0m,柜前至墙不小于2.5m, 双排柜间距不小于3.0m;
b) 高压固定式柜前至墙应不小于1.5m,双排柜间距不小于2.0m;
c) 低压柜后通道应不小于1.0m,柜前至墙不小于1.5m,双排柜间距不小于2.0m;
d) 高压开关柜与低压柜设在同一房间单列布置时,两者净距应不小于2.0m;
e)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其外廓至后壁、侧壁距离,当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时,应不小于0.6m;当容量为1250kVA及以上时,应不小于0.8m;变压器外廓至门的距离应分别不小于0.8m和1.0m;
f) 动力配电箱或明装空气开关前通道应不小于1.2m.
10.2 电网接地
10.2.1 企业应有齐全完整的供电系统网络图和电网接地系统资料。
10.2.2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个电网系统应有一处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b) 电网未端每1000m处、支路超过200m处、重要用电线路入口处、电网转弯处及高低压共杆段的两端低压零线处应设置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c) 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0.5Ω;
d)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10.2.3 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导电的连续性,不应有脱节;
b) 连接部位应采用足够长度的搭接焊,其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不能施焊时,应采用螺栓或卡箍连接,并有防锈蚀、防松动措施,接地线距地面1.8m以下应设断丝卡;
c) 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各种材料作接地线时的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d) 在穿过墙壁等处应穿管保护。
10.2.4 接地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年应按规定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量,并有记录;
b) 每五年对超过接地电阻值标准的接地体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测报告。
10.3 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和GBJ 64的规定。
10.4 车间动力、照明箱(柜、板)
10.4.1 根据触电危险性环境,应采用下列型式:
a) 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加工、装配车间和办公室,可采用开启式的箱(板);
b) 触电危险性较大、环境较差的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车间,应采用封闭式的箱(柜);
c) 对有导电粉尘及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表2 接地线材料及尺寸要求
10.4.2 元件、仪表、开关与线路应连接可靠,不应有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
10.4.3 线路额定电流、熔断器元件和开关额定电流,应与熔丝额定熔断电流匹配。
10.4.4 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措施,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应共用一根导线。
10.4.5 车间动力照明箱(柜、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并设有安全标志和识别标志;
b) 箱(柜)门前0.8~1.2m范围内不应有堆积物和搭挂物;
c) 外露带电元件应有屏护隔离措施。
10.4.6 动力照明箱(柜、板)上设置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相二孔插座,面对插座右极应接相线,左极接零线;上下安装时,零线应在下方;
b) 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插座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线均应在上方;
c) 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的插座在同一动力照明箱(柜、板)上设置时,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10.5 电焊机
10.5.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应有屏护罩。
10.5.2 电焊机插座、开关应完好无损,焊接变压器接工件的两次端及外壳应有保护接地(零)措施;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10.5.3 电焊钳和焊接电缆绝缘应良好。焊接变压器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
10.5.4 电源线接线长度不应超过2m,焊接电缆接头不应超过3个。
10.5.5 作业要求移动式电焊机电源线长度超过2m时,可以在电源线2m以内接线处增加一级控制开关,控制开关以前线路按临时线管理。
10.6 临时用电线路
10.6.1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应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动力、安全技术部门审批。
10.6.2 临时线的使用期限为15天,需延期使用,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使用期限不应超过30天;基建施工场所使用期限以施工期为准。
10.6.3 临时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安全载流量应与用电负荷相匹配。
10.6.4 临时线应沿墙壁或架空架设,架线应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户内高度应大于2.5m;
b) 户外高度应大于4.5m
c) 跨越道路高度应大于6.0m.
10.6.5 应装置总开关,每一分路应设置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10.6.6 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m.
10.6.7 易燃易爆场所不应架设临时线路。
10.6.8 临时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措施。
10.7 手持式电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GB 3883.1的规定执行。
10.8 移动式电风扇
10.8.1 外壳的接地(零)线应连接可靠,并有一定的机械强度,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
10.8.2 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
10.8.3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电缆,其长度不应超过5m。插座与电缆负荷应相匹配,电缆不应有接头,其绝缘层不应有破裂、老化、裸露。
10.8.4 应有封闭完整的防护栅网,网罩及扇叶应固定可靠。固定式电风扇的安装高度低于2m时,应符合移动式电风扇的要求。
10.8.5 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风扇。
10.9 其他用电设备设施
其他用电设备设施应符合GB/T 13 869的规定。
11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11.1 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应符全《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2 油库
油库的安全要求应符全GB 50156的规定.
11.3 氧气站
氧气站应符合GB 50030的规定
11.4 燃气站
11.4.1 液化气站
液化气站的安全要求应符合SY 5985的规定
11.4.2 煤气站
煤气站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6222的规定
11.5 化学危险品库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GB 15 603的规定。
11.6 木制品、材库(站、场、房)
11.6.1 通道、堆码
11.6.1.1 通道应畅通无阻塞。
11.6.1.2 木材堆码应整齐、稳固,分堆存放;圆木应加防滚动楔,堆码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m。机械装卸堆放高度应不高于5m,人工装卸堆放高度应不高于2m.
11.6.2 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11.6.2.1 库房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在堆码较高的木垛处应有警示标志。
11.6.2.2 库房内不应存放油品及可燃物。
11.6.2.3 木屑、刨花应及时清除。
11.6.2.4 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受条件限制时应用阻燃实体墙隔开。
11.7 压缩空气站
压缩空气站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J 29的规定。
11.8 高压气瓶
高压气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99-1994第6章、第7章和GB 13 004的规定。
11.9 喷漆作业
喷漆作业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514的规定。
11.10 管道
11.10.1 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热力管道应按输送介质不同,按GB 7231规定的漆色标出。
11.10.2 厂区及车间的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应连成一体,并有防静电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1.10.3 腐蚀性介质管道和易燃、可燃、有毒介质管道应无泄漏。
11.11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应符合GBJ 16-87第8章和GBJ 1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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