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 文 号】:SY6346-1998
【颁布日期】:1998-6-23
【实施日期】:1998-11-1
【标 题】: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定SY6346-1998
前言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为保障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从事浅海石油作业的平台方和承拖方应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洋石油作业法规,结合浅海移动式平台特别,对平台的拖航、移位、井位就位、靠离井口和码头、锚泊和靠港等各种作业做出了安全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技术监督与安全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希江 卢世红 史永贤 杨洪旭 陈建设 张勇 李俊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从事石油作业的移动式钻井平台、井下作业平台和采油平台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 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布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92)船规字第190号文公布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平台方
浅海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3.2 承拖方
承担浅海移动式平台拖航、移位、井位就位等作业和守护任务的承包商。
4 拖航准备
4.1 平台方准备
平台方应对平台及拖航有关事项做如下准备。
4.1.1 委托书
4.1.1.1 应至少在拖航前三天与承拖方签定拖航合同书。
4.1.1.2 在启航前,平台方应向承拖方正式签发拖航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至少包括:
a)承拖方名称;
b)被拖平台名称;
c)计划启拖日期;
d)起点、终点名称和地理坐标;
e)平台方名称和负责人签字。
4.1.1.3 平台方应向承拖方提供如下资料:
a)平台基本数据;
b)平台适拖证书。
4.1.2 申请
平台在从事拖航作业前,平台方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对平台进行适拖检验的书面申请。
4.1.3 证书和资料
平台在拖航作业前,平台方应为平台准备好以下证书、证件和资料:
a)平台主营来执照(复印件);
b)平台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c)安全证书;
d)载重线证书;
e)吨位证书;
f)防止油污染证书;
g)起重设备证书;
h)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i)平台保险单;
j)平台随航人员证书;
k)平台操作手册;
l)平台稳性计算书;
m)拖曳设备证书;
n)拖曳阻力计算书;
o)应急计划和部署图;
p)其它有关救生、消防和平台体结构的证书、资料。
4.1.4 平台方检查
4.1.4.1 拖曳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龙须缆(链)一副、备用龙须缆一副、拖力三角眼板一副、备用拖力三角眼板一副和相适应的卸扣;
b)拖航前应对拖缆柱、拖缆桩,拖缆,导缆孔、固定拖缆销、拖力三角眼板、卸扣及收缆装置进行检查并确保好用。
4.1.4.2 锚泊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锚泊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试动作,使锚机、刹带、制链器、锚链等处于良好状态,锚的张口及锚链跳动应符合规定数值,按实际需要配足锚漂和系绳;
b)按平台操作手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配足缆绳。
4.1.4.3 水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台浮体无破舱,主要结构不开焊;
b)平台所有水密门、水密窗、水密口、测深孔、人孔等都应关闭锁紧;
c)平台所有进排风口都应通畅,在应急状态下应能关闭;
d)所有管汇阀门和管系中的海底阀都要关闭,且只有在系统工作时才能打开。所有注入管线的阀门、盖板和舱内注入管线的截止阀都要关闭。
4.1.4.4 自升式平台升降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桩腿应处于拖航状态规定的位置,并进行有效地固定:
b)液压马达或电动马达的扭矩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c)升降控制室要有专人负责;
d)深水塔应处于上极限位置,并进行有效地固定。
4.1.4.5 有抗滑桩的座底式平台,抗滑桩应处于上极限位置,拔出液动销,插入手动销,并用固桩块固紧桩体。
4.1.4.6 救生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台配备的救生艇应处于完好状态;救生筏应在有效期之内;救生圈和救生衣符合SY 5747的要求;冬季拖航每人应配备一套防寒救生衣并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b)救生艇用的手提式无线电台、无线电示位标及救生信号、抛绳器均应按要求配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4.1.4.7 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消防处于良好状态;
b)固定灭火系统在检验有效期内;
c)移动式灭火器材要按设计配备;其它灭火工具应齐全正规;
d)沙箱应装满所规定的砂子;防火服装放在规定的箱内。
4.1.4.8 航行信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白天航行用的国旗、风斗、球菱球应完好;
b)夜间航行用的红白红信号灯、井架顶红灯、艉灯、左右弦航行灯等应完好;
c)气(雾)笛应完好,号钟应挂好;
d)平台其它灯光不应影响航行灯光信号。
4.1.4.9 主要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台主副机应完好并在拖航前对燃油速闭阀作一次功能性试验;
b)应急发电机组应完好并作手动、自动启动和井网试验;
c)发电室配电盘应完好;
d)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e)空压机系统应完好;
f)泵舱各泵及管系和应急排水系统应完好;
g)通信设备应完好;
h)报警设备应完好。
4.1.4.10 活动载荷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普通井架可用绷绳绷紧;移动式井架要移至拖航位置锁紧;活动式井架应放倒固定;游动系统或顶部驱动装置应固定;
b)吊车臂、燃烧臂、封井器应按规定放在支架上,并应绷紧;
c)拖航时采油平台上油气集输和处理系统应扫线,原油储罐(舱)应放空,清罐测爆,并符合防爆要求;
d)甲板及钻台上留带的各种钻头、钻具、工具、钢板等活动载荷均要固定好;卫生室、食堂、库房及各居住室的茶杯暖瓶等活动物品均要按规定放置;
e)测量计算出各液体舱内的液体量和平台固体活动载荷量及其放置位置。
4.1.4.11 为平台拖航备有堵漏器材,这些器材应包括:
a)氧气和乙炔气;电焊、气焊和气割工具;
b)普通船用电焊条不少于两种规格;部分铸铁焊条;
c)适当规格的角钢、钢板、防水帆布、橡胶板、方木、圆木、钉子等;
d)适当规格的松紧螺旋扣、千斤顶、水玻璃、水泥、快干剂、砂子等。
4.1.4.12 平台其它准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密手电筒4只,手提安全灯4只;
b)航海设备和仪器应完好;
c)平台特殊作业记录簿、应急演习记录簿、油污记录簿、平台经理日志和电台日志等;
d)足够的燃油、食品、淡水等。
4.1.4.13 平台稳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台应处于无横倾状态;特殊情况倾角不大于操作手册的要求;
b)拖航前要对平台进行稳性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1.4.14 在拖航前,应按平台应急计划要求进行一次逃生和消防演习。
4.1.5 适拖检验
在拖航前,平台应获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
4.2 承拖方准备
承拖方应对拖轮及有关拖航事项作如下准备。
4.2.1 拖航计划
承拖方在拖航前应制定拖航计划,并送平台方征求意见,该计划内容应包括:
a)平台方和被拖平台名称;
b)计划启拖日期;
c)起点、终点名称和地理坐标;
d)航迹描述;
e)航程、经济航速、航行时间;
f)沿途避风锚地选择(若需要);
g)主拖轮和护航船的技术性能;
h)拖带索具技术规格及连接方式;
i)海洋气象、海况等条件要求;
j)拖航应急计划;
k)承拖方名称和负责人签发日期。
4.2.2 申请与报告
4.2.2.1 平台拖航作业前,承拖方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对主拖轮和护航船进行适拖检验的书面申请。
4.2.2.2 平台拖航作业前,承拖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机构书面报告平台计划拖航日期和起点,终点地理坐标,并办理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手续。
4.2.3 证书和资料
平台在从事拖航作业前,承拖方应为主拖轮和护航船准备好以下证书,证件和资料:
a)承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b)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c)船舶入级证书;
d)安全证书;
e)载重线证书;
f)吨位证书;
g)防止油污染证书;
h)起重设备证书;
i)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j)船舶保险单;
k)船员证书;
1)操船手册;
m)拖曳设施证书;
n)拖力计算书;
o)应急计划部署图;
p)其它有关船舶救生,消防和结构的证书,资料。
4.2.4 承拖方检查
4.2.4.1 拖曳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主拖缆一根,备用拖缆一根和与平台所用三角眼板相适应的卸扣;
b)拖航前应对拖缆机、拖缆、卸扣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4.2.4.2 锚泊系统应符合4.1.4.2a)的要求。
4.2.4.3 主机和推进系统应运转正常,若有侧推系统的船舶,应保证其运转正常。
4.2.4.4 应备足拖航用燃油、食品、淡水等。
4.2.4.5 船舶结构、水密、稳性、主要设备和其它系统检查应符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4.2.5 适航检验
平台拖航前,主拖轮应获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
4.3 拖航组织
4.3.1 承拖方承担现场拖航的总指挥,对拖航过程全面负责。
4.3.2 除无人值守的拖航外,平台方应确定参加拖航的人员名单,其在平台总人数不应超过平台救生艇容纳总人数的一半。
4.3.3 平台方应指定平台拖航负责人和拖航值班人员。
4.3.4 承拖方应指定拖航负责人和拖航值班人员。
4.3.5 主拖轮应按要求配足定员。
4.3.6 应为本次拖航配备护航船。
5 拖航
5.1 拖航会议
拖航前,承拖方与平台方应召开联合拖航会议。
5.2 启拖时间的确定
5.2.1 承拖方在接到平台方的“拖航通知书”后,应根据平台拖航性能要求和海洋气象,海况预报情况确定启拖时间。
5.2.2 平台启拖前6h,承拖方应向港监值班室报告平台启拖时间。
5.3 值班
5.3.1 每天应定时收听平台拖航所经海域的天气和海况预报。
5.3.2 实行24h轮流值班制度,对相互间传递的信息均应做好记录或录音工作。
5.3.3 在正常航行中主拖轮应每2h向平台报告一次航行状况,内容为:
a)所处地理坐标位置;
b)航向;
c)航速;
d)拖力或功率数;
e)航行状况描述。
5.3.4 航行中遇有突发事件时,应随时互相通报,以采取应急措施。
5.4.1 平台启拖1h内,平台岗位人员应对平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平台处于安全状态。
5.4.2 拖航中平台应安排专人每1h进行一次巡回检查,重点内容是:
a)水密性检查;
b)活动载荷固定情况;
c)拖带系统;
d)航行信号;
e)平台四角吃水和倾斜度。
5.4.3 在拖航中,主拖轮应安排专人每1h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内容是:
a)主拖轮航行状况;
b)拖带系统;
c)了解护航船航行状况。
5.4.4 拖航中,凡参加拖航的船舶和平台都应坚持瞭望制度,尤其在进出港、通过狭窄航道、渔网区及航行禁区(安全作业区)等,更应加强瞭望观察。
5.5 遇有风暴应采取的措施
遇有风暴时应做到:
a)利用“KG”曲线,对漂浮状态时的载荷分布进行计算,以满足风暴拖航稳性要求。
b)在风暴到来之前,应将平台拖到预定的避风海域;当来不及到避风海域避风时,
应迅速调整平台重心高度,使之符合风暴中拖航的要求。
c)平台要关闭所有的水密门窗,并时刻保持与拖轮、护航船的联系;平台人员要穿好救生衣,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5.6 拖航终止
5.6.1 拖航结束时,平台方与承拖方应签署拖航任务完成的证明单。
5.6.2 平台方应向海区环保主管机关报告平台新到位置名称和地理坐标。
5.6.3 承拖方应向海区港务监督机关报告拖航结束情况。
6 移位
6.1 委托书
6.1.1 移位前平台方应与承拖方签定移位合同书。
6.1.2 移位前平台方应至少提前3天向承拖方签发移位通知书,其通知书内容应符合4.1.1.2的要求。
6.2 准备
6.2.1 平台方准备应符合4.1.4的要求(不含4.1.4.10c))。
6.2.2 承拖方准备应符合4.2.4的要求。
6.3 作业
6.3.1 平台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平台活动载荷要计算重量,固定完毕应画出放置位置图;移位吃水允许大于拖航时吃水,但不得大于该平台重载工况允许吃水值;对具有活动式井架的移动式平台可不放井架。
6.3.2 移位作业应在良好的海洋气象、海况下进行,一般为蒲氏风力小于6级,浪高小于1m,能见度良好。
6.3.3 在移位作业中平台方和承拖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承拖方严格按移位方案执行,参加船只及工作人员应服从承拖方指挥。
6.3.4 牵引船舶宜采用拖缆拖带。
6.3.5 绑拖船舶应有足够的碰垫,并避免与平台边缘诸如吊车类装置相碰撞。
6.4 终止
6.4.1 移位结束时,平台方与承拖方应签署移位任务完成的证明单。
6.4.2 平台方应向海区环保主管机关报告平台新到位置名称和地理坐标。
7 井位就位
7.1 委托书
7.1.1 在井位就位前,平台方应与承拖方签定井位就位合同。
7.1.2 在井位就位前,平台方应与定位承包方签定井位定位服务合同。
7.2 作业
7.2.1 就位作业应在承拖方的统一指挥下完成。
7.2.2 就位起始阶段应选择白天和良好的海洋气象、海况条件,并按平台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7.3 终止
平台在井位就位结束时,平台方应与承拖方。定位承包方分别签署井位就位完成的证明单。
8 靠离井口和码头
8.1 承拖方应在征求平台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靠离井口和码头制定详细方案,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8.2 对井口作业,平台不应撞击井口平台,井口、海底管线立管和海底电缆立管等。
8.3 平台靠离井口和码头作业条件应符合7.2.2的要求。
8.4 船舶在拖带或绑靠平台后宜采用抛锚方式移动平台,抛锚时不应挂坏海底管线和海底电缆等。移动平台时要控制速度,速度宜小于0.2m/s。
8.5 船舶指挥发布口令后,各船舶要重复口令应答。
9 锚泊和靠港
9.1 平台处于系泊状态时,应重新调载,使平台纵、横倾值为零。
9.2 实行24h值班制度,每2h对平台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其重点内容是:
a)平台四角吃水,有无破舱及水密性检查;
b)活动载荷固定情况;
c)平台通信系统;
d)信号检查;
e)锚泊时,有无走锚现象;
f)靠港时,缆绳磨损和张紧情况;平台体与码头间的碰垫情况;
g)靠港时,通岸跳板及跳板下安全网情况。
9.3 夜间值班人员,要至少两人一起巡回检查。在气象恶劣的情况下,不应到直升飞机平台等高处和主甲板检查,确实需要应经平台经理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9.4 在冬季,值班人员应有防滑措施。
9.5 平台在海上锚泊时,应有一艘能拖带该平台的拖轮进行守护。
9.6 平台在浅水区抛锚时,平台底部与泥线间应留有足够水深,避免吃锚。
10 事故管理
10.1 平台在拖带与系泊状态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应急计划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10.2 浅海移动式平台事故分类与分级、报告和统计要求应符合《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的规定;船舶事故分类与分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10.3 平台在拖带与系泊时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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