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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SY6349-1998(作废)

  •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 作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 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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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 文 号】:SY6349-1998

【颁布日期】:1998-4-26

【实施日期】:1998-8-1

【标  题】: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SY6349-1998(作废)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满足地震勘探各类车装钻机及非车装钻机运行安全的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地震勘探钻机作业。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世贵 天祉宪 范力 孙法佩 蔡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勘探钻机作业的一般要求及检查、操作、行驶、维护、存放的安全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地震勘探中使用的各类钻机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5—19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7258—198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Y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T 6082—94 石油地震勘探车装钻机使用和维护
  3 一般规定
  3.1 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钻井工艺规程。
  3.2 对操作和维修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及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学徒、实习人员操作时,应有师傅监护。
  3.3 操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4 钻机作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求生、救援技能。
  3.5 大修后的钻机应经技术检验,质量合格方可出厂使用。
  3.6 行驶中,钻机平台上不得乘人。
  3.7 钻机车上不得装载货物。
  3.8 不得使用钻机绞车起吊其他重物。
  3.9 钻机的外露旋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10 山地钻机的软管不得靠近热源及运转部件。
  3.11 不得在有地下电缆、管道的地方或古文物保护区选井位、挖泥浆坑。
  3.12 空气钻井,井口应有防尘罩;震击钻井,发动机、油泵应设有防尘装置。
  3.13 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做好设、气路、油路、水路、钻井液循环管线的防冻工作。
  3.14 气控制系统、液压系统、钻井液循环系统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应按规定校验。
  3.15 空气、液压、钻井液等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压力冲击的安全装置。
  3.16 钻机车上配置的计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准确可靠。
  3.17 作业前,应规定联络方式。收工后,要清点人数,人员到齐后方可撤离原地。
  3.18 钻机作业和停放的位置与高压输电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m。
  3.19 钻机作业时,非本岗作业人员应远离钻机8m外。
  3.20 山地钻机在山坡上打井,其地形坡度应小于30°。
  3.21 遇有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并将井架放倒。
  3.22 钻机外部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按GP 4785。
  3.23 在冰上作业时,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方可通行、施工。
  4 检查
  4.1 检查所有仪表的初始读数和灵敏度。
  4.2 操作手柄应灵活、定位准确。
  4.3 检查各连接部位的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重点检查传动轴连接叉的连接的螺栓、加压链条的调节螺栓、井架上方的螺栓、取力装置及控制机构。
  4.4 发动机、空压机场的滤清器应干净、畅通。
  4.5 液压油箱、传动箱(减速箱)、空压机和发动机润滑油的液面应达到规定高度。
  4.6 气动三连件油杯中的液面要达到规定高度。
  4.7 按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的要求,沿流向检查润滑、液压、钻井液循环、空气循环、气控制和电气系统的管路、阀门、管路接头、丝堵、视窗仪表等附件,保证安装正确、可靠。
  4.8 起升井架前,对设有绞车的钻机,应做到卡子无松动,钢丝绳无出轮槽。
  4.9 发动机和油泵、空压机间的传动皮带应张紧,并处于动力结合位置。
  4.10 空气、液压、钻井液系统的安全阀应灵敏、安全可靠。
  4.11 山地钻机的电瓶线、吸油管线和油箱应连接好。
  4.12 钻机其他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执行SY/T 6082—94第3章的规定。
  4.13 清点所有工具,将其放在规定的位置。
  5 操作
  5.1 岗位的操作人员应熟悉其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5.2 现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女工应把发辫盘入帽内,不得戴头巾。
  5.3 在冬季,液压系统应空载启动,等油温上升至15℃左右方可进入全负荷运转。
  5.4 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开钻前应先将钻井泵中的冰溶化;停止作业时,应及时将钻井泵内和高压管中的水放尽。
  5.5 钻机就位首先拉好手刹(沙驼钻机拉出手制动按钮,手制动提示灯亮),移动钻机车前应松开手刹(沙驼钻机推入手制动按钮,手制动提示灯灭)。
  5.6 井架起升应符合“慢—快—慢”的程序要求,井架竖起后,应立即与人字架锁紧,然后方可钻井。
  5.7 钻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对运转着的零部件扶摸擦洗、拨动操作手柄、润滑、维修、跨越或传递物品。
  5.8 钻进中,若发动机熄火,应先将汽车变速箱挂空挡,踩下离合器踏板,才能再次启动;启动后应再次恢复原工作挡位。
  5.9 当采用震击钻井时,钻杆螺纹应用铅油润滑。
  5.10 震击钻进时,钻杆的加压力应根据岩层硬度调整加压手轮。
  5.11 不得对钻机实施外力加压。
  5.12 根据地层情况,在钻进时要及时滑井。
  5.13 震击钻井时,每周应对发动机空气滤芯的外护套进行清洗。
  5.14 方钻杆入六方套时,不得用手扶下部接头螺纹。
  5.15 井架起放过程中,在方钻杆下滑方向不准站人。
  5.16 钻井液循环钻井时,应随时观察钻井液的压力变化及钻井液上返情况。
  5.17 空气循环钻井时,应随时观察空气压缩机油压及储气罐空气压力的变化。
  5.18 在钻井作业过程中,应针对表层地质结构变化及时调节钻压。钻进速度。
  5.19 更换钻杆时,司钻应注意钻具的放置方向,油门控制不宜过大,不得在钻杆未接稳妥就提升或下降。
  5.20 钻头与钻杆、钻杆与钻杆连接时,其接头应上紧;更换钻头时,应盖好井口。
  5.21 发生卡钻时,应根据地层情况采取正反转或用专用工具卸扣。
  5.22 钻具螺纹卸不开时,不得人机配合强行拆卸。
  5.23 卸下的钻杆,应摆放整齐,接头内外螺纹端应避免碰撞。
  5.24 放井架时,应先将锁紧装置松开,再将井架缓慢平稳落下。
  5.25 完成作业后,应把操作手柄放回规定的位置。
  5.26 人抬山地钻机的装卸及移动,应按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5.27 钻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停止运行,并及时检修:
  a)负荷超过钻机规定值;
  b)制动或传动系统出现故障;
  c)钻井泵或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失灵;
  d)空气循环、气动控制、液压系统压力异常;
  e)钻机仪表损坏或显示异常;
  f)机械或液压传动装置的温升超过规定值;
  g)管路出现漏气、漏水、漏油;
  h)某一部位有异响。
  5.28 不得在下列情况下操作钻机:
  a)夜间、暴风雪、雷雨、大风沙、大雾天等恶劣环境;
  b)系统故障未完全排除时。
  5.29 收工后应切断电源、气源及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6 行驶
  6.1 钻机车驾驶员及钻机车行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2 钻机移动前,应放倒井架,用锁板锁死,并收回液压支脚。
  6.3 遇有高低压电线及危险地形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6.4 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组织通过。
  6.5 根据车速及路面情况,应与前方车辆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道路上过往的行人和车辆,不得高速行驶。
  6.6 钻机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上应安装防滑链,并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不得高速行车,同方向行驶应与前车保持80m以上距离;遇降雪结冰的傍山险路应停止行驶。
  6.7 钻机车在沼泽路面上行驶时,未进过的沼泽或泥泞路段,未经勘察,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物及牵引绳索,钻机被陷时,不得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6.8 钻机车在雨天行驶时,要随时观察路面,尽量减少制动;雨后行驶,要观察被大雨浸过的路基、隧洞和排水沟等设施,不得盲目通过。
  6.9 钻机车在水网地区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涉水应选用低速挡,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
  b)涉水时,应将汽车排气管口接出水面,接口处要密合;
  c)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涉水河床应坚实可靠,并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
  d)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6.10 钻机车在山路及施工山坡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挡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挡滑行;
  b)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要缓慢行进,适时提前减速;
  c)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d)在坡道上钻井时,应选择合适地点,刹好手刹,打好掩木。
  6.11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首次进入沙漠的驾驶员,应先进行沙漠行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b)在沙漠工区不得另辟道路行驶;
  c)根据沙漠地形情况,应随时调整轮胎气压。
  6.12 拖带损坏车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应由准驾该类车型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b)小型钻机车不准拖大型车;
  c)每辆钻机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应在5~7mm
  d)拖带制动失灵的车辆应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6.13 钻机车在沙漠拖挂营房车及长途搬迁的其他安全要求执行SY 5868-93第7章至第9章的规定。
  6.14 除特别规定外,钻机车的道路行驶安全要求应按GB 7258。
  7 维护
  7.1 钻机发生故障时,不得停在斜坡上进行检修。
  7.2 钻机工作时,不得进行保养、维护。
  7.3 液、气压控制管线有压力时,不得拆卸钻机任何部位进行保养、维修。
  7.4 钻机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7.5 维修保养作业按SY/T 6082。
  8 存放
  长期存放的钻机应拆下电瓶,全机遮蔽或入库存放,并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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