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 文 号】:SY6278-1997
【颁布日期】:1997-7-17
【实施日期】:1998-1-1
【标 题】: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SY6278-1997
前言
天然气净化厂的任务就是对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有机硫化物等杂质的天然气进行处理,使之符合天然气产品标准。天然气作为工业能源、化工原料和民用燃料等,涉及面广,规范天然气净化厂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炼化处、技安处、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杰杉 陈明 王正平 庹顺有 陈胜永 张柏林 刘晓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试运投产、生产、装置检修等工作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企业天然气处理能力达到50×104m3/d及以上的净化厂。处理能力较小的天然气净化站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50-1989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19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78-19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JGJ 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J 12-85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金属材料要求
SY/T 0011-96 气田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劳人锅[1985]4号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
劳人锅[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5]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设计
3.1 应采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净化厂设计应符合SY/T 0011的规定。
3.2 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应与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3.3 各种塔器、容器、换热器和储罐应按GB150和GB151进行设计。
3.4 为防止硫化氢应力开裂腐蚀,用于酸性环境的设备、管道和阀门的选材和制造,应按照SYJ12-85的规定执行。
3.5 处理能力为400×104m3/d及以上的天然气净化厂按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6 变、配电间和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92中2.5.7和2.5.8的规定,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50058-92中2.5.2和2.5.3的规定。
3.7 工厂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以提供仪表用电及应急照明用电。UPS的能力应满足工厂紧急停电后仪表用电及应急照明30min以上。
3.8 吸收塔压力、液位、闪蒸罐压力、液位,余热锅炉液位及主燃烧炉配风等重要工艺参数点,应设置自动监测、控制、保护系统。
3.9 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
3.10 总控制室、办公区域等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J 140-90中5.2.3的规定。
3.11 放空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
3.12 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介质区,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4 试运投产
4.1 中间验收交接时,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应与主体装置同时验收交接。
4.2 投料试运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
4.3 新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4 试运投产方案还应包括消防演习、生产事故演习、事故处理方案。
4.5 试运投产方案应报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5 生产
5.1 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免设备和管道超温超压运行。
5.2 应对应急照明系统和接地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GB50058-92中2.5.15的规定,工艺设备、管道和储罐等接地应符合SY5984的规定。
5.3 自动控制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调校和检验。
5.4 对重要的液位控制系统,其玻板液位变送器的误差应及时调校。
5.5 应对硫化氢、甲烷等有毒可燃气体的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查、试测、更新。
5.6 对安全控制和排放系统应定期试排,以保证排放阀处于正常状态、点火设施完好。
5.7 原料气过滤分离器切换检修时,应采用增湿措施防止硫脂铁自燃。
5.8 应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开关灵活。
5.9 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10 脱硫、硫回收、尾气处理、污水处理等有害作业场所,应按在岗人数配置氧气呼吸器和防爆手电筒,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
5.11 应经常检查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材,使之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12 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不得随意挪用,以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5.13 厂区内的消防管道、消防栓和灭火器应定期检查,保证良好;消防贮水池应经常保持正常水位,并不定期消除池底泥砂,冬季还要防止水面结冰。
5.14 消防泵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能随时启动,消防水压符合设计要求。
5.15 分析化验室应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保持空气流通。
5.16 分析人员抽取有毒介质试样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5.17 应建立厂内生产指挥、消防和安全救护系统的通信网络,保证通信迅速、正常。
6 装置检修
6.1 停工
6.1.1 装置停工前,应制定停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厂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6.1.2 停工方案除正常的停工程序外,还应包括:
a)装置吹扫、置换、清洗的流程和时间安排;
b)安装隔离盲板的倒换位置和时间安排;
c)取样分析的项目、频次、取样点位置;
d)安全监测的项目、布点。
6.1.3 装置停工应按停工方案和工艺操作规程进行,设备降温、降压按工艺操作曲线进行。
6.2 检修
6.2.1 在检修工作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2.2 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修、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6.2.3 电气设备检修应按照电气安全规程执行,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2.4 起重吊装作业应按GB 6067的规定执行。
6.2.5 多层作业应设安全网,高处检修作业应按JGJ 80的规定执行。
6.2.6生产装置大检修时,安全阀必须校验。
6.2.7 检修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6.3 开工
6.3.1 开工前,应对装置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查出的问题。
6.3.2 开工方案经厂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3.3 开工方案,应向车间操作人员详细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7 基本要求
7.1规章制度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工艺操作规程;
d)安全防火制度;
e)交接班制度;
f)巡回检查制度;
g)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h)安全教育制度;
i)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j)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7.2 职工培训、取证与安全教育
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持证上岗。转岗、复岗职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应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到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7.3 防火、防爆
7.3.1 天然气净化厂属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设置防火、防爆标志。
7.3.2 厂区内禁止吸烟,严格管理明火和火种。装置区动火,应按SY 5858的规定执行。
7.4 着装
职工应按SY 5690的规定着装上岗。
7.5 防中毒
7.5.1 对全厂职工应进行防止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介质中毒的知识教育,使其掌握防毒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中毒急救措施。
7.5.2 对含硫的油、气、水、渣等应加强管理和治理,排放物应达到GB 16297、GB 8978和GBJ 4 的规定。储存含硫油、水的池坑周围应加栏或加盖。
7.5.3 进入有毒场所作业,应选戴适用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
7.5.4 进入塔、容器、储罐、炉膛、烟道或其他密闭设备、地下或半地下池坑进行检查,操作或检修作业时,应先作好通风换气工作;应对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含氧量不小于18%,甲烷含量不大于1.25%,有毒气体含量低于表1中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办理特种作业安全工作票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并有专人器外监护。
表1 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mg/m3
7.6 安全标志
厂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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