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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5728-1995

  •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 作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 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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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 文 号】:SY5728-1995

【颁布日期】:1995-11-08

【实施日期】:1996-5-1

【标  题】: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5728-1995

前言
  海滩石油地震作业主要在水中进行,较陆上地震勘探环境更为恶劣,危险性更大。而石油行业中尚无一个海滩地震勘探的安全管理标准。本标准的事实,将有助于提高海滩石油地震对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发生,促进海滩勘探事业发展,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标准由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安全技术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桂强、陈立德、伏志华、卢世红、张富均、王登文、陈建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滩海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迁等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滩海区域内的地震作业。在滩海区域内进行的其他非地震物探作业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302-84 救生圈
  GB 4303-84 船用救生圈
  GB 4304-84 船用工作救生衣
  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1983年9月2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交通部1991年4月28日第30号令发布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年7月6日发布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事会议1889年首次制订,1972年修订版
  3 安全生产组织
  3.1地震队应建立以行政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队的重大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3.2地震队应设1名主管安全的副队长,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3地震队配备1名(三维队配2名)安全监督员,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定,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管理救生和消防器材,协助队长组织应急演习。
  3.4生产班组应有1名兼职安全员,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巡回检查。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滩海石油地震队除应制定SY 5868_93中第4章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具有以下规章制度:
  a)滩海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b)滩海钻井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c)滩海汽枪震源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d)水陆两栖设备水上作业安全规定;
  e)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f)浅海拖曳等浮电缆和海底地震电缆安全管理规定;
  g)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5 滩海作业
  5.1作业人员
  5.1.1资格要求
  5.1.1.1 滩海地震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符合以下要求的有效合格证书:
  a)凡出海人员都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筏艇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b)地震队队长(经理)、安全监督员应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GB 5306规定的证书。
  5.1.1.2汽枪震源操作人员应经过汽枪震源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1.1.3水陆两栖设备、挂机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1.1.4船舶上船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章的规定。
  5.1.1.5临时出海人员(5d以内)应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地震队安全监督员负责。
  5.1.2安全要求
  5.1.2.1滩海地震队作业人员应执行第4章的规章制度;滩海地震队作业按SY 5868_93中5.1的规定。
  5.1.2.2所有涉水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在寒冷地区应穿保温救生衣,且三人以上同行,互相监护,通过潮沟时应探明水深,超过安全水深(1m)应用渡运工具。
  5.1.2.3作业前应了解掌握工区内潮汐变化,凡海潮可达到1.5m水深时,应换乘渡运工具。若无渡运工具,则应在来潮前1h,组织人员、设备撤离涨潮区。
  5.1.2.4放线工提放采集站时,应防止天线伤人。
  5.1.2.5使用全道路式运输车(BV 206)时,不允许超员乘坐,应将车门关严,将天窗打开。
  5.1.2.6在罗利冈类两栖车渡越潮沟时,所有乘员应下车并将车门打开。
  5.1.2.7乘坐挂机艇的所有人员应穿好救生服坐稳,不允许在艇上打闹、随意走动。
  5.1.2.8滩海作业前和作业期间,有专人负责按时收集天气预报,遇有蒲氏五级及五级以上风力、雷雨天气和能见度低于200m的雾天应停止作业;正常天气条件下的两栖作业,应在天黑以前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不允许夜间作业。
  5.1.2.9在靠近海滩的草原、林区、苇塘等地区作业,要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不允许动火。
  5.1.2.10收工时,应对本队作业人员、设备进行全面清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对确需在临时停放点过夜的设备、器材需留专人看护。停放点的选择应确保看护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5.2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要求
  5.2.1水陆两栖设备
  5.2.1.1水陆两栖设备上的通信、消防、救生等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
  5.2.1.2仪表指示准确,报警指示灯有效,各操纵手柄、转向控制机构操纵灵活,制动系统有效。
  5.2.1.3驱动机构、变速机构润滑油量及油温,液压系统液压油量及油温,冷却液液量及液温均应符合所用设备操作手册规定。
  5.2.1.4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响。
  5.2.1.5装载不超过额定载荷。活动载荷应在货台中心线两侧均匀分布并固定。货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5.2.1.6爬坡不应超过允许坡度。进出水域时应使两侧轮胎或履带同时入水或登岸。
  5.2.1.7罗利冈类两栖车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各轮胎之间气压平衡,并根据地表情况和装载载荷及时调整轮胎气压;
  b)海流流速超过1.2m/s或风力超过蒲氏六级时,应用缆绳牵引;
  c)进入水深超过1m水域或沿超过20度陡岸入水,应倒退行驶;
  d)在陆上与水中行驶时,应避免急速转弯。
  5.2.1.8履带车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左右浮筒密封良好,全部排水螺栓紧固;
  b)海流流速超过0.8m/s时,漂浮行驶应使用缆绳牵引。
  5.2.1.9全道路式运输车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车门密封有效;
  b)排水马达及泵运转正常;
  c)装载不超过吃水线;
  d)下水前,需认真检查前、后车厢放水塞是否安装妥当,并打开前车顶盖。
  5.2.1.10空气(气垫)船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应在规定的水深区域内行驶;
  b)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载荷,并保持船体平衡;
  c)螺旋桨应有防护罩;
  d)起动前,注意观察附近地表情况,行驶中禁止急转弯。
  5.2.2挂机艇
  5.2.2.1 挂机艇应至少配备以下种类的物品:
  a)符合GB 4302规定的救生圈;
  b)符合GB 4303和GB 4304规定的救生服(定员的120%);
  c)便携式甚高频对讲机、防水手电筒;
  d)哨子或报警器;
  e)备用桨;
  f)常用工具(包括火花塞、安全销等)和备用绳索;
  g)锚、打气筒。
  5.2.2.2挂机艇应有艇名和额定乘员人数的标志。
  5.2.2.3开艇前要认真检查各气室,确保气密。
  5.2.2.4挂机艇应按其操作手册规定操作。
  5.2.2.5发动机运行时不应加油。停机加油或艇上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允许吸烟及动用明火。
  5.2.2.6若挂机艇附近水中有人,应空挡运行或关闭发动机。
  5.2.2.7挂机艇不应超载、偏载。
  5.2.3船舶
  5.2.3.1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
  5.2.3.2滩海地震作业船舶上配备的通信、信号、消防、救生、救助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2.3.3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通信、信号、消防、救生等设备与器材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b)锚系、缆绳锈蚀或破损不应超过规定值;
  c)船体水密性良好;
  d)发动机及其他机电设备运转正常;
  e)定位系统、测深仪、雷达、罗经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f)燃油、润滑油充足。
  5.2.3.4作业前,船长应详细了解本区域情况,并选择好锚地。
  5.2.3.5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5.2.3.6船舶靠港、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按“十四字”(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安全、整齐)作业法进行维护保养。
  5.2.3.7及时认真地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5.3测量作业
  5.3.1一般要求
  测量作业按SY 5868-93中5.2.1的规定。
  5.3.2无线电或GPS定位
  采用无线电或GPS定位时:
  a)岸台(参考台)设置在平坦、开阔位置,20m范围内无高压线路通过;
  b)船(两栖设备)上定位仪的架设、运载要避免天线触碰高压线。
  5.4钻井作业
  钻井作业按SY 5868-93中5.2.2的规定。
  5.5爆破作业
  5.5.1爆炸物品震源
  在海滩区域使用爆炸物品作为震源时,按SY 5868-93中5.2.3的规定。
  5.5.2汽枪震源
  5.5.2.1汽枪高压管线、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5.2.2开机前,操作人员应对发动机、空压机、汽枪等各部进行安全检查。
  5.5.2.3汽枪拖放过程中,汽枪作业船与其他船只安全距离应大于100m,150m半径以内不应有人涉水。
  5.5.2.4使用汽枪吊臂时,要注意观察,避免挂碰附件,吊臂下不允许站人。
  5.5.2.5调试汽枪时,汽枪不应离开水面。
  5.5.2.6收枪时,所有人员应退到安全区,将枪体离开水面0.5m后放枪。
  5.5.2.7作业过程中,汽枪作业船上不应有非工作人员。
  5.5.2.8操作手每天应做好检查记录、工作记录。
  5.6收、放线作业
  收、放线作业按SY 5868-93中5.2.5的规定。
  5.7仪器作业
  仪器作业按SY 5868-93中5.2.6的规定。
  5.8避雷
  水陆两栖设备、船舶上应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船载地震仪器和定位天线应符合防雷要求。
  6 应急部署
  6.1应急组织与职责
  滩海地震队应设立以队长(经理)为指挥的应急组织,研究预防措施和执行应急计划,全面负责抢险救助工作。
  6.2现场指挥
  滩海地震作业应按应急计划设立现场指挥,具体负责应急计划的实施和现场抢险救助工作。
  6.3应急值班
  地震队作业期间,营地应设立应急值班,保持与现场指挥联络畅通。
  6.4应急范围
  滩海地震作业的应急范围包括:
  a) 人员落水;
  b) 火灾;
  c) 翻车、翻船;
  d) 船体破舱进水;
  e) 台风;
  f) 食物中毒、恶性传染疾病;
  g) 工伤抢救;
  h) 弃船。
  6.5应急信号
  应急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6.6应急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应急计划应由地震作业的承包者编制,并经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或其执行机构审批后执行。
  6.7应急演习
  年度作业前,地震队应组织参加海上作业人员进行人员落水、消防、船体破舱进水、弃船等应急演习。
  7 长途搬迁
  7.1一般要求
  地震队长途搬迁应符合SY 5868-93中第7章的规定。
  7.2大型设备搬迁
  7.2.1沿道路搬迁水陆两栖等大型设备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
  7.2.2搬迁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三超”(超宽、超高、超长)手续。
  7.2.3装载时应有专人指挥,水陆两栖设备上拖车时,驾驶人员要谨慎驾驶,现场附近不得有闲杂人员。
  7.2.4设备的固定应坚固、可靠。
  7.2.5按指定路线中速行驶,尽量避开线路运行高峰时刻。
  7.2.6应设置专用开道车,沿途检查线路情况。
  7.2.7每行驶50km左右要停车检查,停车时,要注意路面宽度、坡度和车间距离,不得影响过往车辆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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