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 文 号】:HG/T23002-92
【颁布日期】:1992-04-08
【实施日期】:1992-07-01
【标 题】:化工企业安全处(科)工作标准HG/T23002-92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处(科、股)的基础工作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各专职安全工作者,亦遵循本标准开展工作。
1.3 化工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化工生产实验厂(车间),亦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贯彻
2.1 在经理(厂长)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报厂总工程师审定,厂长批准颁发后,认真贯彻执行。
2.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定、标准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安全教育
3.1 负责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参观学习、实习、代培、农民轮换工、外包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一级教育,并监督检查二、三级教育执行情况,做到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进入岗位和上岗实习。
3.2 配合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做好各级干部定期的安全培训工作。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责任感。
3.3 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证的发放和复审工作。
3.4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3.5 监督检查复工(包括工伤复工、病、事、产假等休息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安全教育的情况。
3.6 在经理(厂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配合劳动人事部门对干部安全生产指挥和调度资格的审查。工人的安全作业证由车间负责考核、填写,经安全处(科、股)备案、盖章后发放。
3.7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工作,使用直观和电化教育方法开展安全教育。
3.8 总结各级安全教育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以年报形式上报。
3.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 安全检查
4.1 在经理(厂长)领导下,组织、做好综合安全大检查以及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制订安全检查方案,交领导审批、执行。
4.2 负责组织日常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或令其停止工作。
4.3 总结安全检查结果,及时向经理(厂长)汇报。
4.4 参加有关专业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建立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由安全科(处)填写,由厂长审批],监督检查各生产车间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做好防范措施。
4.6 建立各种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批制度。负责动火、高处、罐内等作业许可证(票)的审批。监督检查各票、证的贯彻执行情况。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5.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车间制订安全技改项目方案,经审查、平衡、汇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改造措施计划,由生产计划部门上报厂总工程师审定,经厂长批准颁发后,认真贯彻执行。
5.2 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检查、督促,对竣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试运转工作,作出技术鉴定,总结经验并交流推广。
5.3 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并要求从工程项目落实开始时,认真做到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的管理
6.1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地方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
6.2 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具(品)的质量,并监督有关部门按标准发放。
6.3 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保护具和使用防护用品。
7 事故管理
7.1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向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2 参加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
7.3 配合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案之前,遵循“三不放过”原则的要求,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4 及时填写《伤亡人员登记卡》(见附录A),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7.5 定期进行各类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与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查找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提出控制事故的措施,向领导提供搞好安全生产的实施对策。
8 应用科学安全管理方法
组织各生产车间采用安全检查表,并逐步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全面安全管理、安全评价、事故树等安全管理方法,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9 安全技术台帐的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积累资料数据,指导安全工作,主要建立如下台帐:
a.安全教育台帐;
b.工人安全作业证发放台帐;
c.各种票证审批和管理台帐;
d.事故台帐;
e.安全检查台帐;
f.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台帐;
g.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发放标准台帐;
h.安全组织机构台帐;
i.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j.重大隐患整改台帐;
k.气防站管理台帐;
附录A
(补充件)
A1 伤 亡 人 员 登 记 卡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主管机关:
校核人: 填报人: 日期:
A2 伤亡人员登记卡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 行业:以该厂主要出厂产品划分。以下列二十八种填写:
1.露天矿;2.井下矿;3.硫酸;4.纯碱;5.烧碱;6.其他基本化工原料;7.大氮肥;8.中氮肥;9.小氮肥;10.磷肥;11.钾肥及其他;12.农药;13.电石;14.其他有机产品;15.染料;16.油漆;17.化学试剂;18.助剂、溶剂(各种专用化学药剂);19.催化剂;20.炭黑;21.轮胎;22.其他橡胶加工制品;23.感光材料;24.新型材料(国防化工及气体制造);25.石油产品及加工;26.化工机械制造;27.化工建筑、安装;28.其他。
二、 事故地点:写某车间,某设备。
三、 事故发生时生产状态:1.正常生产;2.非正常状态(开停车、试车、生产大波动、工艺条件转换);3.交接班(设备检修交接、生产上下班交接);4.抢修;5.计划维修;6.改建、扩建。
四、 在册职工指固定工;非在册职工指非固定工。
五、 受伤部位:填写最重部位如下:头、面、眼、喉、胸、腹、背、臀、上下肢、手脚。
六、 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火灾;8.灼烫;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邦;12.物理爆炸;13.化学爆炸;14.放炮;15.中毒窒息;16.其他。
七、 事故原因: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或不健全;6.劳动组织不合理;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8.设计有缺陷;9.不懂操作技术和知识;10.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11.其他。
八、 工种划分:1.化工作业工(除贮运或包装工之外在化工产品作业线的工人);2.电、仪工;3.机械工;4.钳、铆、管工;5.焊工;6.锅炉工(不包括水处理);7.起重工(包括天车工);8.矿工(指采掘作业);9.分析检验工;10.土木工;11.防腐、油漆工;12.司机;13.贮运工(指原料和产品运送、工件转运、保管工);14.熟练工;15.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16.其他。
九、 标准经济损失计算:
部规定:死亡一人按损失7500工作日,每年按300工作日计算,计25年。按八二年化工系统人均生产率1.5万元/年·人,计算出标准经济损失37.5万元。
十、 企业性质指全民或集体,校核人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填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安全处、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本标准起草人朱秉钧、吴兴华、黎廷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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