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 文 号】:SY5858-93
【颁布日期】:1994-01-06
【实施日期】:1994-6-1
【标 题】: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5858-93(作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工业企业工业动火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SYn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
3.1工业动火
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现场监护
在动火作业中,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
4 总则
4.1施工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在动火作业前组织生产、施工、技术、安全、消防及有关业务部门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制定动火方案。
4.2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以及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4.3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和施工单位指定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
4.4油气井井喷情况下的动火,要由抢险制喷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严密的动火方案,统一指挥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 工业动火分类等级划分
5.1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可分为四级。
5.1.1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b.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c.天然气气柜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料罐、轻烃贮罐动火;
e.口径大于426mm的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f.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g.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h.炼油厂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油罐区、溶剂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
站;有可燃、易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装卸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管线的动火。
5.1.2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b.小于5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c. 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d.铁路槽车原油装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e.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g.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
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h.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i.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5.1.3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不大于是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b.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在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5.1.4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b.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5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并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一式五份。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动火。
6.2一级动火前,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动火并和生产单位的设计、技术、生产、安全、公安(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动火单位写出动火申请报告,经二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经局级安全技术部门、消防部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批准。
6.3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填写动火报告,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安全技术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6.4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报告,制定动火措施;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6.5四级动火前,由基层队(站、库、车间)技术人员填写动火报告,基层队长组织动火协调,制定动火措施,报请上一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6在油田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单位,在工业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动火,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7 工业动火现场监护
7.1《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准备工作及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在发现施工或生产单位未按动火措施执行,施工安全检查得不到保证时,安全部门有权制止施工。
7.2实施工业动火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动火单位必须在动火现场,同时须安排有生产实践经验,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能正确处理异常情况的人员作为现场监护人。监护人对下述规定行使监护权:
7.2.1动火的容器、管线经吹扫、清洗、蒸煮后应无易燃物,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容器、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7.2.2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25%。
7.2.3动火现场5m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不准随意进入动火现场。
7.2.4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7.2.5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遇有5级以上大风(含5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7.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方面的动火应按SYn 5225的安全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富均、史宏增、吴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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