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 文 号】:商务部公告 2004 年第 90 号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标 题】: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6.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6.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6.6.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6.5加油站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6.6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6.6.7加油站应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管理。
6.7环境保护管理
6.7.1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
6.7.2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6.7.3加油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G83095。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GB 16297的规定。
7 市场信用
7.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7.1.1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7.1.2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7.2建立服务监督制度
7.2.1在加油站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2.2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