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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 文 号】:商务部公告 2004 年第 90 号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标  题】: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5.3.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
  ——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
  ——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5.3.3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m3~50m3。
  5.3.4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5.3.5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5.3.6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5.3.7加油站可设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站内建筑物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4环境保护
  5.4.1加油站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
  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5.4.2油罐车卸油应当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5.4.3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5.4.4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4.6加油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经营管理
  6.1营销管理
  6.1.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代销成品油。
  6.1.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油品。
  6.1.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j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6.1.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6.1.6加油站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6.1.7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2价格管理
  6.2.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6.2.2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6.3计量管理 6.3.1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6.3.2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金属罐和标准容器等。
  6.3.4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遵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加油站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6.3.6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4质量管理
  6.4.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
  6.4.2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GB 18564的要求,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6.4.3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6.4.4加油站应对卧式金属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
  6.4.5加油站应承担成品油站内储存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
  6.5财务管理
  6.5.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6.5.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应当在其管理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6.5.3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并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帐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5.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5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6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安全管理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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