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严禁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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