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 文 号】:GB 10435-89
【颁布日期】:1989-02-24
【实施日期】:1989-10-01
【标 题】: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5-89
Hygienic standard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 environment
(1989-02-24,批准1989-10-01实施;已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
1 名词术语
1.1 激光 指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1.2 激光器 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
1.3 照射量 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1.4 辐照度 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
1.5 照射时间 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表示。
1.6 光谱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2 卫生标准限
见表1和表2。
表1 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注:表中的^符号代表上角标,例10-7代表10的负7次方。
表2 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注:表中的^符号代表上角标,例10-2代表10的负2次方。
注:波长λ为:400-700nm, CA=1; 700-1050nm, CA=10^[0.002(λ-700)];
1050-1400nm, CA=5; 400-550nm, CB=1;
550-700nm, CB=10^[0.015(λ-550)]。
3 测试方法
见附录A(补充件)。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附 录 A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
(补充件)
A1 测试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A2 测试方法及要求
A2.1 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A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A2.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与1400~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1400nm用7mm孔径。
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孔径。
A3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A3.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
A3.2 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A3.3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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