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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2-2008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 文 号】:GBZ92-2008

【颁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12-01

【标  题】: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2-200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9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发生高原病的海拔高度确定为2 500m以上;

  —设立了“高原转低条件”;

  —提出慢性高原病的诊断应以从业人员离开高原环境一年后的检查结果为依据;

  —将慢性高原病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并提出分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参加起草单位:青海高原医学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第三军医大学高原军事医学系、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部南京高原病康复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桐春、吴天一、赵金垣、阴瑞、邱长春、高钮琪、曹建生、杨建群、刘京亮、从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Z92-2002。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

  (注四部分全部下载完毕,方可加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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