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 文 号】:GBZ68-2008
【颁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12-01
【标 题】: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 68-200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68-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6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观察对象”中,删除红细胞计数或血红蛋白定量异常作为“观察对象”的条件;
—在慢性轻度和中度苯中毒的诊断中,增加单纯血小板计数减少为诊断指标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和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和建、吕玲、万伟国、黄简抒、倪为民、孙道远、李思惠、王佩丽、曹钟兴、张凯竟、杨云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3230-82;
— GB3230-1997;
— GBZ68-2002。
(注:四部分全部下载完毕,方可解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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