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标 题】: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15-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含锌、铜、镉等矿物的冶炼、铸造、使用过程中,如防护不当,作业者可吸入新生的金属氧化物烟而发生以骤起的体温升高和血液白细胞数增多等为主的金属烟热,为有利于早期诊断及治疗,以保护作业者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洛阳市职业病防治所、兰州白银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tal Fume Fever
GBZ48-2002
金属烟热是因吸入新生的金属氧化物烟所引起的典型性骤起体温升高和血液白细胞数增多等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烟热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锌冶炼、锌合金铸造、锌白的制造,镀锌、喷锌、锌焊等锌作业工的金属烟热。亦适用于铜、银、铁、镉、铅、砷等矿物在冶炼和铸造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氧化物烟所致金属烟热。
2 诊断原则
根据金属氧化物烟的职业接触史,典型骤起的临床症状,特殊的体温变化及血白细胞数增多,参考作业环境,综合分析,排除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金属烟热常在接触金属氧化物烟后数小时内骤起发病。首先是头晕、疲倦、乏力、胸闷、气急、肌肉痛、关节痛、以后发热、血白细胞数增多,较重者伴有畏寒、寒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一般不需特殊药物治疗。较重者,根据病情给予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经适当休息,痊愈后可继续从事原工作,定期复查。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锌冶炼、锌合金铸造、锌白的制造,镀锌、喷锌、锌焊等锌作业工的金属烟热。亦适用于铜、银、铁、镉、铅、砷等矿物在冶炼和铸造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氧化物烟所致金属烟热。
A.2 金属烟热的临床过程
金属烟热呈急性发作,无慢性进展过程和后遗症。常在接触高浓度金属氧化物烟后6-12h内骤起头晕、疲倦、乏力、多汗、发热、畏寒、寒颤等症,体温升至37.5℃以上,血白细胞增多。症状、体征一般在4-24h内消退,白细胞增多除20x109/L(20000/mm3)以上者往往要持续24h外,一般于4-12h恢复正常,如症状、发热及白细胞增多持续不恢复,应作进一步检查,与有关疾病相鉴别。
A.3 金属烟热的鉴别诊断
金属烟热应与疟疾、感冒、急性气管炎、急性支气管炎等疾病相鉴别。金属烟热在发病前的l2h内,有密切金属氧化物烟接触史;在发病期间,有典型的体温升高,并伴有血白细胞数增多,病情在一天内不经特殊处理可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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