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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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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第4~13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5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其中附录A主要引自GB8703除另有注明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和甘肃省工业卫生实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树越、顾芳、牟灿兴、冯玉英、董师元、查永如、高平印。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GBZ119-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发光粉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owder
发光基质与放射性核素结合并在其射线的激发作用下会发出可见光的粉末状制品。
3.2 放射性发光涂料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放射性发光粉与粘合剂混合的发光物质,本标准中除特殊说明外,将放射性发光粉和放射性发光涂料统称为放射性发光涂料。
3.3 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 production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将放射性核素和发光基质加工成放射性发光涂料的过程。
3.4 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 use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将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于其他物体以制成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过程。不包括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应用。
4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
4.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按年用量大小划分为三类,供划分类别用的年用量界线值列于表1。 

表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分类

类别

年用量,Bq

3H

147Pm

>2×1014

>2×1013

2×1013~2×1014

2×1012~2×1013

<2×1013

<2×1012


4.2 第一、第二类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第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第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当集中在同一层或同一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4.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按其类别应当根据GB4792的要求在单位周围划出一定宽度的防护监测区(见表2)。并实施定期监测。

表2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宽度

类别

防护监测区宽度,m

>150

30~150

<30


4.4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应当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并应在防护监测区内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当条件不利于气载放射性废物排放时,应当适当扩大防护监测区的宽度。
5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级别
5.1 根据日最大操作量,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按表3分为三级。

表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的分级

类别

日最大操作量,Bq

3H

147Pm

>2×1012

>2×1011

2×109~2×1012

2×108~2×1011

4×106~2×109

4×105~2×108

注:表3所列日最大操作量需根据操作性质乘以下列系数加以修正:干式发尘操作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一般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储存100。
5.2 经修正后的日最大操作量低于丙级工作场所的下限值以及操作的放射性发光涂料比活度低于7×104Bq·kg-1的工作场所属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6 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一切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守GB4792规定的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受照剂量有限制的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7 基本限值与导出限值
7.1 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年摄入量限值(ALI)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DAC),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表A.1~表A.3。
7.2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各类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表A.4。
7.3 公众中个人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DAC)与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表A.5~表A.6。
8 防护设施
8.1 甲级工作场所应按活性区、中间区和非活性区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当设卫生通过间。
8.2 操作场所的地面、台面、墙壁和天棚应当采用表面光滑,易于去污的材料铺装;照明、取暖和给排水等设备及管道应当尽可能暗装。
8.3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场所应当设有通风橱和手套箱,通风橱和手套箱内应当有100~200Pa(l0~2OmmH2O)负压,或者操作口的截面风速大于1m·s-l。
8.4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有合理的通风条件,气流方向应当从非活性区到活性区。通风换气次数应为:
甲级工作场所 6~10h-l
乙级工作场所 4~6h-l
丙级工作场所 3~4h-l
8.5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排风机应当设在靠近排气口端,排风机前应当安装有效的过滤装置,甲级场所的排气口应当超过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屋脊3m。
8.6 放射工作场所内应当设置收集固体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容器。
9 个人防护
9.1 操作放射性发光涂料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必须按照GB792附录D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3 孕妇、授乳妇不得参加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配料、涂描等有较大可能引起内照射的操作。
9.4 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必须接不同工种穿戴相应的专用个人防护用具,如T作服、口罩、手套、帽子等。
9.5 在放射工作场所不得进食、饮水、吸烟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6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当洗手、淋浴,并须经放射性污染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10 操作卫生要求
10.1 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必须先开启通风装置。
10.2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都必须在专用的通风橱或手套箱内操作,所用的操作工具应放在各自的通风橱或手套箱内,严禁拿出箱外。
10.3 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操作要特别小心,严防放射性物质泼洒和溢出容器外。
10.4 操作高活度放射性物料时,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工具,或挡以铅玻璃,以防外照射。
10.5 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涂描用具使用后必须放在专用架上,严禁直接放在台上。
10.6 涂描操作台上放射性发光涂料的存放量不得超过日最大操作量。
10.7 涂描后的含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应当放在有通风装置的存放处。
10.8 修理或更换含放射性发光涂料的零件应按开放型放射工作要求进行操作。
10.9 刮除物件上的放射性发光涂料,必须事先用溶剂湿润,尽量避免发尘操作。
11 放射性发光粉的储存
11.1 放射性发光粉应当储存在专用的储存室内,储存室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盗、防淹和防火等条件,储存室门外应当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11.2 储存室应当远离其他危险品库房,室内不得存放易爆易燃和腐蚀性的物品。
11.3 3H发光粉应当存放在密闭的玻璃容器内。
11.4 储存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标记,标明内容物名称,放射性比活度,总活度和存放时间;并有电离辐射标志。
11.5 储存室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储存物品存、取登记制度。
12 放射性废物管理
12.1 按GB9133的规定,凡气载废物的浓度大于公众DAC,液体废物的浓度大于公众DIC和固体废物的比活度大于7×104Bq·kg-1的均属于放射性废物。
12.2 放射性发光涂料废物按GB9133的要求分为弱放、低放、中放和高放类,分类的界限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3 弱放、低放液体和气载废物可有控制地向环境排放,中、高放废液可转化为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后,按第12.6条送往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
]2.4 向环境中排放气载废物,对监测区空气所造成的放射性核素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公众DAC的1/150,由放射性气载废物排放使关键人群组的年摄入量大于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的1/3时,应对排放的浓度和总排放量加以限制。
12.5 低放废液向流量大于10倍排放量的普通下水道排放时,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得超过10ALI(放射工作人员,食入),每次排放的活度不得超过1ALI(放射工作人员,食入),且每次排放后应当用水冲洗。
12.6 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在专用容器内,经暂时存放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
废物容器及暂存处应当有电离辐射标志,专人负责管理和废物存放记录。
13 辐射监测
13.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通常情况下辐射监测项目和频率可按表4的要求实施。

表4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监测项目与频率

工作场所

β射线和韧致辐射外照射1)

空气中3H和147Pm浓度2)

表面污染

废水排放前比活度及总活度

甲级

每月一次

每周一次

每周一次

每次排放

乙级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每周一次

酌情

丙级

每半年一次

酌情

酌情

酌情


注:1)仅操作3H涂料的,此项可不做。
2)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监测,除了工作场所外,还应当包括防护监测区。
13.2 对外照射剂量当量可能超过1/10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年剂量当量不可能超过1/10限值的工作人员,可仅监测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
13.3个人内污染监测可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尿3H或尿 147Pm(或粪 147Pm)放射性活度测定,在疑有 147Pm体内污染情况下,可用鼻拭样品初检。
13.4 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表面污染监测。
13.5 在特殊情况下,如操作量大或疑有污染及事故时,应当随时监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基本限值与导出限值


A.1 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各种限值
A.1.1 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见表A.1。

表A.1 不同受照部位的限值

受照部位

年剂量当量限值,mSv

全身

50

眼晶体

150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


A.1.2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ALI)见表A.2  

表A.2 食入和吸入的年摄入量限值

核素

ALI食入,Bq

ALI吸入,Bq

3H

3×109

3×109

147Pm

2×108

5×10 6

  A.1.3 放射工作人员在受到内外混合照射下,其受照有效剂量当量和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应当满足下列不等式:
(HE/50)+∑j(Ij//ALIj)≤1
式中:HE 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mSv·a-1;
50 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mSv·a-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q·a-1;
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1。
A.1.4 放射工作人员摄入放射性核素3H和147Pm的导出空气浓度(DAC)见表A.3。

表A.3 放射工作人员的DAC

核素

DAC,Bq·m-3

3H

8×105

147Pm

2×103


A.2 放射性发光涂料表面放射性污染的各种导出限值 A.2.1 放射工作人员体表、衣服和工作场所等表面的β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见表A.4  

表A.4 各类表面污染导出限值 Bq·m-3

表面类型

3H

147Pm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

2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40

20

设备、地面、墙壁

400

200

  A.2.2 放射工作场的相邻场所内,其设备、墙壁与地面的表面污染水平不应超过表A.4中所列数值的1/10(引自GB4792)。
A.2.3 放射工作场所的设备与用品,经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表A.4中所列数值的1/50的,在放射防护部门测量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A.3 有关公众个人的各种限值
A.3.1 公众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见表A.5。

表A.5 公众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

受 照 部 位

限 值,mSv

全身

长期持续受到照射为1,短期受到照射为5

任何单个器官和组织

50


A.3.2 公众摄入放射性核素3H及147Pm的导出空气浓度(DAC)和导出食入浓度(DIC)见表A.6,系根据GB4792附录B由公众个人剂量当量限值1mSv/a计算得到。

表A.6 公众的DAC和DIC

核 素

DAC,Bq·m-3

DIC,Bq·kg-3

3H

4×103

8×104

147Pm

1×101

5×10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放射性发光涂料废物分类
B.1 附录摘录自GB9133。

表B.1 放射性发光涂料废物分类表

废物分类

计量单位

核素

废物级别

弱放

低放

中放

高放

气载

Bq·m-3

3H

2×104~2×108

2×108~2×1012

>2×1012

147Pm

5×101~5×105

5×105~5×109

>5×109

液体

Bq·L-1

3H

4×105~1×108

1×108~1×1011

1×108~1×1015

>1×1015

147Pm

2×104~5×106

5×106~5×109

5×109~5×1013

>5×1013

固体

Bq·kg-1

3H

7×104~4×106

4×106~4×1010

>4×1010

147Pm

7×104~4×106

4×106~4×1011

>4×10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3H和 147Pm的辐射特性和毒性
C.1 3H
氢的放射性同位素,又名氚。半衰期12.33a。只发射β射线。最大能量18keV,平均能量5.7keV;在发光涂料中, 3H致辐射的有效能量约9keV,属低毒组核素。
C.2 147Pm
钷的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2.6a,除了发射β射线外,还发射极少量的γ射线β射线最大能量225keV,平均能量70.4keV。在发光涂料中, 147Pm轫致辐射的有效能量约40keV,属中毒组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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