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0-04-10
【实施日期】:2001-01-01
【标 题】: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青岛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坤元、刘兴友、蒋福清、张玉慧、展武 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棉制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石棉制品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参考本标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的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表1
风速(m/s) |
距离(m) |
<2 |
300 |
2~4 |
300 |
>4 |
200 |
3.2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其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青岛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兴友、蒋福清、胡坤元、张玉慧、展武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7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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